2007年10月8日,他被转到吉林省脑科医院(原四平精神病院),之后在那里住了98天。2008年1月14日,又转回长春市安宁精神康复医院。 两次入院3年零8个月
李志伟说,这次他于2009年5月出院,两次入院,他在精神病院共住了3年零8个月。其间,他无法和外界联系,连2009年正月他父亲去世时,他都没接到通知。
从医院出来时,眼前的一切非常陌生,当年他创办的工厂已经不存在了,他的资产已被转移。“这都是我媳妇(叶某)干的,她一步步夺走了我的财产。”李志伟说,早在2009年1月5日的时候,无锡锡柴汽车厂欠他33万债权转移给了叶某,事前叶某对他说:“签字就接你出院。”他为求早日出院就签了字,奇怪的是,当时医院和医生给出的证明为“头脑清楚、行为正常……”
李志伟说有一个现象令他十分疑虑,当叶某需要债权转移给她时,医生和院方就证明他精神正常;当他要求做司法鉴定时,院方就说他精神不正常,当110要解救他时,医院方面也证明他无行为能力。
近期鉴定有完全行为能力
出院后,李志伟开始了自己的诉讼之路,他要告妻子和精神病医院,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要不然法院不受理。2009年8月10日,李志伟的儿子李某到法院申请,要求确认李志伟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该案的申请人为李某,
被申请人为李志伟。
李某诉称,长春心理医院诊断李志伟为“偏执性分裂症”,北京大兴精神病院和省医院做明尼苏达心理测试,结果都无精神病症,而省精神病院诊断为“复发性躁狂”。许多医生认为李志伟无精神病,所以李某要求找一家未给李志伟做过诊断的医院来鉴定。
李志伟说他本身没有病,他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来确定其没有病,当时他妻子叶某以他有精神病为由,将他送入精神病院3年零8个月,达到她非法侵占财产的目的,精神病院只听她的片面之词,没有任何诊断。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经李某申请,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进行司法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李志伟既往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本次鉴定未见异常,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故该法院于今年11月19日做出判决,驳回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李志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
11月22日下午,记者与李志伟的妻子叶某取得了联系,她说自己很忙,让记者18时以后给她打电话。18时以后,记者拨通了她的手机,但接电话不是叶某本人,而是一名男子,对方自称是叶某的哥哥,他对记者说:“要了解李志伟的事你上医院去了解。”记者说,叶某是李志伟的妻子,现在还没有离婚,所以李志伟被送入医院之前的情况她最了解,希望她出面介绍一下情况。但对方情绪激动,说:“你别掺和这事儿了。”
记者与李志伟的姐姐李志宇通电话时,对方情绪也很激动,她说:“有他(李志伟)在,我们过的生活那是水深火热……”
据长春心理医院的住院病历上记载,李志伟“敏感多疑,经常怀疑妻子有外心,经常打妻子,有时怀疑妻子要害他,吃饭时问饭里有没有毒,言语夸大要建第三汽车厂,总让妻子带刀防身,自己也揣着刀……”这些记录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都被提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逐一展开测试,认为李志伟“情感反应协调,情绪稳定,未引出确切的精神病性症状,记忆智能无明显异常……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律师:要注重入院当时的证据
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的王姝律师说,在精神活动异常的人群中,有些精神病人由于丧失辨认能力,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和保护自己与其利益的能力,而不能作出主客观一致的意思,从而无法具有行使民事事务的权利,也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则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或部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需要经过司法医学鉴定,结合医学及法学两个事件来考虑,目前我国实行三级划分。 分别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