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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称 出台强制执行法已到刻不容缓时

发表时间:2008-09-13 13:11:56 来源: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今天表示,要深入研究民事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为制定单行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提供理论支持。
  
  黄松有是在此间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挑战和机遇:执行体制和机制的实践创新”(浙江)论坛上,作出这一表示的。
  
  据了解,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单独的执行法律,虽然民诉法修正案将执行作为重点内容,建立和完善了许多制度,但相对于错综复杂的执行工作,相对于每年几百万件的执行案件规模,相对于目前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的形势而言,还是远远不够的。
  
  全国法院每年执行案件几百万件 民诉法执行条文仅34条难敷使用 法学家称

 出台强制执行法已到刻不容缓时

  相对于传统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执行工作的起步较晚,迄今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现代强制执行体系。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有关强制执行立法是薄弱的,有关法律规定极为缺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荣馨今天在此间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挑战和机遇:执行体制和机制的实践创新”(浙江)论坛上直言。
  
  现有执行立法过粗层次过低
  
  记者了解到,我国目前尚无强制执行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有关执行的条文才由原来的30个增加到34个。但面对错综复杂的强制执行工作,区区34条规定,是绝对不敷使用的。”杨荣馨说。
  
  事实上,在执行实践中,因为执行措施和执行程序的某些环节缺乏法律约束力,执行法官面临着极大的困惑。
  
  杨荣馨认为,民诉法修订实际上是“小修小改”,是一种“急用先改”的行为,虽然为强制执行立法增添了一些必须的内容,但终究条文过少,内容不足,难补大局,因而也难以克服“执行难”和“执行乱”两大问题。
  
  不少专家表示,执行立法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改革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
  
  据专家介绍,目前,执行实践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发文,执行立法的层次过低。
  
  此外,执行立法粗略也困扰着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据专家介绍,有的执行制度只是在民诉法中做了原则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比如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人变更执行法院等;有的执行制度虽然有所提及,但是不够全面,比如参与分配、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优先权、执行竞合以及执行员的职级、等级问题等,都急需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执行基本法律的缺失则更为凸显。专家指出,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单独的执行法律,虽然民诉法修正案将执行作为重点内容,建立和完善了许多制度,但相对于错综复杂的执行工作,相对于每年几百万件的执行案件规模,相对于目前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的形势,还是远远不够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此间也谈到,民事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在承认二者内在联系与协调的同时,要更深入研究二者的区别,为制定单行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提供理论支持。
  
  记者了解到,早在1999年,高层就明确提出要“加快执行立法”。中央政法委去年发出的文件也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落实执行工作的保障措施”,“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执行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关心法院执行工作的人们,无不翘首期盼强制执行法的问世。”杨荣馨告诉记者。
  
  内置式改革和外放式改革孰优
  
  强制执行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谁来行使执行权?此前,围绕执行工作要不要放在法院,法律界有过不少争论。在此次会议上,专家们的观点也不一致。
  
  杨荣馨的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不变,全国执行机构可称为总局、局、分局、支局,地方的局、分局、支局可跨行政区域设置,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实行垂直领导,由总局和局统一实行管案、管事、管人、管财的制度。执行机构的经费和装备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执行机构脱离地方管理,也就可以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化解执行难的不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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