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定和等人的代理人杨世建说:“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正是因为单位不跟我的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怎么能用被诉人的错误来惩罚申诉人?”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谁说了算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究竟谁说了算?为什么射洪农村信用联社不愿意与连续工作20多年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记者原本寄希望于当天出庭的射洪县农村信用联社人力资源部经理黄爱民能解开这个疑问。然而,庭审结束后,黄经理却拒绝接受采访。
有意思的是,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条成了双方在法庭上共同援引的法律条文。
原告代理人认为《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告代理人也引用了《劳动法》第二十条:“法律规定的是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并非无需企业同意,只要劳动者提出就要签订。”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不溯及以往。
“如果不是有更好的工作机会,劳动者不会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然而,用人单位则不同,从其本质上来讲,作为一种经济主体,其存在和发展的主要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利益。”杨世建认为被告的理解违背了国家制定这一法律条文的初衷。
他说:“一方面,用人单位期望通过人员流动将知识老化的员工辞聘,以便招聘更优秀的员工。另一方面,对于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由于长期单一性工作,致使他们的知识和技能结构单一化,再加上年龄偏高,在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的社会现实中,很难再就业。因此,正如《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只要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劳动者又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他认为,虽然此案仲裁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但是原告起诉却是在该法生效后,根据新的适用原则,新法实施前已经审理终结的,不再使用新法,尚未审理或尚未审理终结的适用新法。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以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不过他说,还有不少行业聘请的协管员都是类似情况,此案事实很清楚,但如何判决还要等待合议庭审议。 (朱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