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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20年被辞退 “临时工”上法庭讨要说法

发表时间:2008-03-21 23:11:42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没想到《劳动法》都实施了13年,‘临时工’这样的词汇竟然还出现在一个省级单位的文件中。”张定和等人的代理人杨世建说。

杨世建解释说,我国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同工同酬。当时的劳动部还专门发文称:《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平等的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

如此,历史上的相对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

被告代理人希望法庭驳回原告提出的“因同工不同酬造成的损失赔偿”:“无论是过去的各乡镇信用社,还是现在的信用联社,支付给各原告的工资都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当时原告是自愿接受并无异议,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工资损失,更谈不到任何赔偿问题。”

被告代理人说,至于被告等人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问题,是由于客观条件造成的。此外,信用社人员是否属于城镇职工也缺乏明确的界定。对于这些问题,他们表示将从实际出发,积极向政府汇报,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寻求解决办法。

事实劳动关系是如何造成的

在正式诉诸法院之前,张定和等人曾向射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2007年12月27日,射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曾以张定和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双方都有自由解除权为由,作出如下裁决:事实劳动关系自2007年8月31日起终止;被诉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张定和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50元;对张定和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射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劳动关系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张定和与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申诉人的工作时间应将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单位合并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不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同时认为,申诉人分别与1996年、1997年、1998年与信用社签订了为期11个月的聘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国家劳动法规政策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应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的双方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此外,申诉人考前曾向被诉人书面承诺“若本人考试不合格或考试合格未能竞争上岗,自愿按县联社临时工清退规定接受清退”。

“尽管我们一直持续不断地工作了20多年,但射洪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只是在 1996年、1997年、1998年与我们每次签订11个月的劳动合同。”汪秀英说。

他们都曾经过多次考试——2003年7月考试刷掉了一批,剩下的都是考试合格被留用的。但考完试以后,原先单位说的考试合格后签订短期合同却没有兑现,只是让35岁以下的签订短期合同。13人中只有当时未满35岁的梁光成、唐其兵、李俊分别于2004年、2005年、2006年与单位签订了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2006年126号文件下发后,射洪县农村信用联社再次组织了考试。“这次考试可严格了,有纪委、人事部门、公证员监管,平均四五个人就有一个人监考。”汪秀英等人大部分人考试合格,被调动了工作。然而,工作两月以后,他们被停止工作,要求等待通知。

因不符合2006年126号文件要求的高中以上文凭的要求,只有初中文凭的张定和等人提供了虚假的高中文凭。而符合要求和考试合格的文有前和李俊也在清退之列。他们想不通:竞争上岗承诺书违背了我们的真实意愿,但是我们不签能行吗?必须要签了才让你参加考试,如果不签就直接清退。初中文化是历史原因,但历次考试我们都是合格的。此外,如果我们工作不能胜任,会一干就是20多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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