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南宁律师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南宁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百度 搜狗 Google
首页>>>债权债务>>>正文

解读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的法发(2004)5号文

 

发表时间:2008-11-7 7:31:48 来源:

扫一扫南宁律师微信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联合颁发的(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部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开始实施了。我们知道,司法查封在案件执行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此之前我们的很多工程款纠纷案件正是因为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而被迫陷于“赢了官司,输掉钱”的尴尬之中。那么这个文件会给工程款纠纷案件的执行带来哪些新机遇呢?

    解读之一:涉及案外人的房地产查封有了新突破。
    以往法院在查封房地产时,如果遇到房地产是登记在案外人名义下的,法院就基本上无能为力了。《通知》在这方面有了新突破。具体是:
    ——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然后采取查封措施。
    ——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
这些规定对工程款拖欠案件的执行中债务人利用突击抵押、转让、变更权利人名称等手段逃避清偿责任将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解读之二:推出了预查封的新举措。
    以往对受让的但还在办证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初始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购买但未办过户手续的房屋、预购房屋的执行,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法院、甚至同地不同法院实际操作也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可以进行查封,有的法院则认为查封缺乏充足法律依据。 而根据 《通知》的规定:
    ——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    源 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解读之三:设立了轮候查封登记规则。
在查封房地产上,以前规定:若该房地产已被足额全部查封,则后来查封法院不得重复查封;若该房地产未被足额全部查封,仅可对已查封金额的余额部分进行查封。这种规定给有些债务人提供了通过合法手段逃避被真实债务人查封的方法,例如债务人可以和第三人签署虚假合同建立债务关系,让第三人通过法院查封其房地产,致使真实债务人无法查封其房地产。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南宁公司律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新·最高法院负责人解读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
·解读劳动合同法:单位裁员须遵循裁小留老

 
上一篇不良资产收购中的法律实务
下一篇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站内文章搜索
baidu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南宁公司律师:股东与公司签订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广西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已委托)
·11月28日熊潇敏律师出差来宾办理受贿案件
·11月15-16日熊潇敏律师在出差武宣承办一宗受贿案
·夫妇19年前将女儿送人 今诉养父母索要孩子被驳回
·[南宁律师] 女子下班后逛街聚餐 回家路上被撞被
·[视频] 夜班新闻(2017年11月28日)
·[视频] 夜班新闻(2017年11月27日)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 ||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南宁律师,广西南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