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单方解除风险代理合同 律师费如何确定

 

发表时间:2016/3/3 9:45:5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委托方单方解除风险代理合同,法院可以基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法律规定的可预期性,参照该案的最终裁判结果确定律所应得的报酬。

  案情

  2013年7月9日,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津台律所)与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覃家岗公司)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津台律所接受覃家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为覃家岗公司与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康德公司)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在诉讼及非诉讼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即根据最终胜诉金额的不同区间以不同的百分比来确定覃家岗公司需要支付的律师费。之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降低了收费标准。接受委托后,津台律所指派律师代理覃家岗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康德公司,提出了约27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参加了庭审。2013年11月,因覃家岗公司对津台律所指派的律师的代理行为不满意,单方解除了对津台律所的委托,另行委托代理人完成了诉讼。该案在2014年7月18日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年6月15日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5年8月28日,津台律所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参照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向其支付律师费32万元及利息。

  裁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关于相应的报酬的确定,从双方在《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中的约定来看,双方约定的是风险代理,即津台律所的最终收益情况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关联,虽然因覃家岗公司单方解除委托致使津台律所未能完成全部的诉讼程序,但是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法律和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故从津台律所预期律师费收益的角度对其应当获得的报酬进行了认定,即将覃家岗公司在整个诉讼中,包括先予执行、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金额之和作为覃家岗公司通过诉讼获得的利益,依照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津台律所的预期收益,再综合考虑津台律所接受委托期间履行合同的情况,覃家岗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津台律所继续履行合同所必然付出的成本,将覃家岗公司需要支付的律师费确定为1万元。据此,法院作出覃家岗公司支付津台律所律师费1万元的判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诉讼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作为委托方的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如果合同中对单方解除情形下的费用给付有明确的约定,一般按照约定处理即可,但是很多情况下,双方没有约定此类纠纷解决条款,一旦纠纷发生,如何确定律师事务所就已经付出的劳动应获得的报酬就成为关键问题。

  本案所处理的风险代理中,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律师事务所所能获得的收益与案件的审判结果有直接的关联性,胜诉金额越大其获得的收益越大,反之亦然。在作为被告的委托方在诉讼中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形下,诉讼没有因为受托方的代理行为获得最终结果,因而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已经没有办法实际进行。但本案经由其他代理人继续诉讼,得到了最终的裁判结果,故可从原告律师事务所的预期收益的角度来进行裁判。因为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证据呈现的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可预期性,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统一性,所以可以将由其他代理人最终完成的诉讼结果,带入双方在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出预期利益,同时结合受托律师事务所完成的工作量,考虑其继续履行合同所必然付出的成本,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予以确定最终的付费金额。

  本案原告津台律所要求参照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来确定其律师费收益,但考虑到双方签订代理合同时,必然是对案件的性质、诉讼难度、预期利益有所预判才决定是签署风险代理合同还是一般代理合同,并据此确定相应的付款方式,故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并不仅仅与诉讼的标的额有关。若仅因为委托方在风险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解除了合同,就变更合同类型和计费标准,得出极大的律师费金额,对于委托方有失公允。但是在诉讼没有裁判结果可以参照的情况下,比如当事人撤诉,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诉讼等情形,如何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得的报酬,则可以考虑将行政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纳入参考范围,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工作量等因素进行裁判。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民事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南宁合同律师,南宁知名合同律师,南宁资深合同律师,广西专业民商律师,广西优秀民事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民事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南宁合同律师,南宁知名合同律师,南宁资深合同律师,广西专业民商律师,广西优秀民事律师 相关新闻: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10月17日熊潇敏律师在钦州钦南区法院开庭·10月10日熊潇敏律师赴防城港市防城港区法院立
·9月25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西乡塘区高新法庭开庭·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
·农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托)·横县横州镇某村委合同专项(已委托)

 
上一篇南宁律师:《女医明妃传》原著权利人申请诉前禁令获支持
下一篇生效判决中证据虚假 另行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