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本加工合同纠纷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发表时间:2016/2/26 10:46:44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市侨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承包内部施工框架协议》和《承诺书》的效力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该内部施工框架协议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因被告五鸿集团江南分公司将“南宁乐观乐”工程以内部承包方式分包与原告,且原告作为自然人,并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告与被告五鸿集团江南分公司签订的《南宁市侨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承包内部施工框架协议》属无效合同。而《承诺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应否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问题。由于《南宁市侨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承包内部施工框架协议》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五鸿集团江南分公司向原告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予退还。在本案中,被告五鸿集团江南分公司向原告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共计33万元。此外,被告五鸿集团江南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对如工程超过两个月未开工则全额退还保证金作出承诺,该承诺是被告五鸿集团江南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因此,被告五鸿集团江南分公司应当按照《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向原告退还33万元履约保证金。

  关于被告五鸿集团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五鸿集团江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被告五鸿集团作为被告五鸿集团江南分公司的总公司,应承担其江南分公司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应向原告卢健退还330000元履约保证金;

  二、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意见】

  本案的分歧意见:本案是否涉嫌经济犯罪,应否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点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是否涉嫌经济犯罪,应否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上面。关于应否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问题。原告与被告五鸿集团江南分公司签订《南宁市侨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承包内部施工框架协议》和《承诺书》,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受民事法律调整。本案中,被告五鸿集团江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培华虽有经济犯罪嫌疑,但由此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应为被告五鸿集团江南分公司,其权利救济可由刑事途径解决。被告五鸿集团江南分公司与原告发生独立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均与被告五鸿集团江南分公司是否遭受刑事诈骗并无牵连。因此,被告五鸿集团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应作为民事纠纷审理。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民事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南宁合同律师,南宁知名合同律师,南宁资深合同律师,广西专业民商律师,广西优秀民事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民事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南宁合同律师,南宁知名合同律师,南宁资深合同律师,广西专业民商律师,广西优秀民事律师 相关新闻: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横县横州镇某村委合同专项(已委托)
·8月13日熊潇敏律师在博白县法院开庭·6月5日熊潇敏律师在扶绥法院开庭
·张某矿权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已委托)·10月24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来宾中级法院开庭

 
上一篇南宁律师:网络公司审核推广客户加“v”应尽注意义务
下一篇南宁律师:以分公司名义向自然人借款 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