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网络公司审核推广客户加“v”应尽注意义务

 

发表时间:2016/2/25 11:21:51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综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百度公司赔偿傅永胜经济损失12万余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500元。

  二审认定:百度未尽审核义务,维持原判

  判决后,傅永胜、百度公司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傅永胜上诉称:原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认定百度公司的责任错误,本案应适用广告法,主张的利息损失与维权损失应得到全部赔偿;百度公司明知存在虚假广告主,主观有过错,应对其予以处罚。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百度公司不同意傅永胜的上诉请求理由,提起上诉称:百度公司的加“V”认证审核标准不存在漏洞,百度公司在收到投诉后亦对侵权链接进行了下线处理,百度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傅永胜在交易中存在疏忽大意,具有明显过错,即便百度公司应承担责任,也应有所减轻。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百度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加V认证”系百度公司为客户推出的信誉认证服务,目的在于增加客户的信誉度,迎合网络用户希望减少网络交易风险的需求。因此,百度公司在进行“加V认证”审核时,理应尽到较一般推广更高的注意义务,核实企业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避免虚假企业通过“加V认证”骗取网络用户的信任。百度公司在可以采用“打零钱认证法”等简便易行的验证方法避免“证件表面一致线上认证法”漏洞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采用宽松认证标准致使傅永胜受骗,未尽到“加V认证”审核中应尽的注意义务。

  百度公司在傅永胜被骗一事发生之前即收到跃阳公司告知本公司被冒名认证的邮件,但百度公司仅仅停止了一个被投诉网站的推广链接,其应有能力筛查“加V认证”企业中利用同一申请人同一账户设定的其他推广网站,却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此后傅永胜受骗,百度公司存在上述怠于管理的行为,在主观上亦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认定,傅永胜通过与被链网站上公示的官方客服沟通进行交易磋商,进而达成交易,符合在线交易通常的交易过程;双方达成的成交价格亦未超出合理范围。因此,百度公司认为傅永胜疏忽大意、自身存在过错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傅永胜上诉依据是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法,主张全部损失均应由百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广告法规定的“全部民事责任”系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对于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仍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确定。傅永胜对损失认定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015年11月23日,北京一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

  [作者:江帆 责任编辑:刘彬]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广西律师在线咨询,广西律师排名,广西优秀律所的律师推荐,广西律师收费标准,南宁知名律师有哪些,南宁民事案件做得好的律师有哪些,南宁侵权纠纷律师
更多与 广西律师在线咨询,广西律师排名,广西优秀律所的律师推荐,广西律师收费标准,南宁知名律师有哪些,南宁民事案件做得好的律师有哪些,南宁侵权纠纷律师 相关新闻:

·李某某诈骗案(已委托)·陈某诈骗案(已委托)
·最高法明确“套路贷”诈骗行为应刑事犯罪·6月4日熊潇敏律师与团队曾繁科律师在崇左法院
·4月1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杨某集资诈骗案(已委托)
·熊潇敏律师团队为一宗涉案金额三千多万合同诈·嫌疑人在他人报案前 退回诈骗财物可从轻

 
上一篇南宁律师:买卖不破租赁不能对抗在先变动的物权
下一篇南宁律师:本加工合同纠纷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