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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在非公共场所私自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发表时间:2011/11/22 8:40:50 来源:广州审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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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在场人的私录

  非在场人的私录行为其实质就是了解他人秘密(包括隐私)的侵权行为,而且通常采用我国法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的窃听、偷拍手段。姑且不论其是否已构成犯罪,这种取证方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因此,不论其录制内容是否涉及他人隐私,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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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据使用.私自录音的证据是否有效,未取得对方同意录音法院采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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