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赠与合同公证后,赠与人能否反悔?

发表时间:2008-10-12 08:21:37 来源: 作者:


 

【案例】
1997年初,赵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李某相识,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为表明心迹,赵某提出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李某,在李某的要求下,二人于1998年初到公证机关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二人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初,二人关系破裂,李某要求赵某依赠与合同将该房产交付,而赵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只要没交钥匙,就有权利反悔,何况,根据国家规定,只有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才能转让,故拒绝交付该房产。
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将该房产交付。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不成立,对李某诉求不予支持。

【本案败诉方的主要失误及其启示】
l、本案败诉方最主要的失误就在于没有认识到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重要区别,忽视了当时我国司法实践将赠与合同视为实践合同这一事实,未及时要求赠与物的交付,从而导致赠与合同无法成立,丧失了获得赠与物的机会。事实上,对于所有签订实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通过合同成立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实现合同目标。由于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要件不同,除要约承诺外,还须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因此,为实现合同目标,实践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积极主张标的物的交付,以促成合同成立,及早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2、本案原告错误认识公证的性质和效力,夸大理解公证的法律效力,误以为经过公证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忽视赠与房产的交付,是导致其无法获得赠与房产的根本原因。
实践中,对公证的类似误解并不少见。我国《合同法》第188条将经过公证规定为限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一种条件,其前提是将赠与合同的性质理解为诺成合同,而且也并未赋予公证使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法律效力。
必须指出,合法有效的公证,在证据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4条)。但是,对公证的认识绝不能偏离公证的本质。法律的规定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唯一依据,公证只能对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绝无使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诺成、实践合同方面常见失误的法律救济方案】
l、由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为确保当事人缔约目标的实现,必须对实践性合同的类型予以充分关注。
目前,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实践合同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保管合同(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零散货物和集装箱的运输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5条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支单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2、如果法律允许,可以通过约定将某些实践合同的性质改变为诺成合同,使双方权利义务因合意的形成而确定。
如我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采取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各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等方式。将双方保管合同的性质约定为诺成合同。
在无偿保管合同中,这一约定对保管物的提供方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保管合同的实践性允许保管人在保管物的交付前,拒绝接受保管物,并且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保管人缺乏接受保管物的压力;而无偿性又使得保管人缺乏接受保管物并尽心保管的动力,因此,保管人可能会随时改变主意。拒绝接受保管物,但另一方寄存人可能已基于对保管合同成立的期待做出了努力,如支付运费将保管物运抵保管人等,如将该合同约定为诺成性的。则在保管人拒绝接受保管物、履行保管义务时寄存人可以要求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弥补己方的损失。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相关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赠与合同

推荐文章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全过程
·公司中隐名投资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
·下雨是否构成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的“不可抗力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远东所再获广西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图片新闻
 

网络举报反腐第一案 湖 陕西男童食用毒奶粉夭
神舟七号载人飞船发射 吉林省两巨贪落马 揭招

热点文章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2008年贵州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浙江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讨债方法大全
站长视频
 
反悔的买卖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