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

发表时间:2008-10-11 08:59:11 来源: 作者: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个人债务包括: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
·公司中隐名投资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
·下雨是否构成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的“不可抗力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远东所再获广西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图片新闻
 

陕西男童食用毒奶粉夭 神舟七号载人飞船发射
吉林省两巨贪落马 揭招 国家司法考试开考 37万

热点文章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2008年贵州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浙江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讨债方法大全
站长视频
 
反悔的买卖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