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刑事综合>>>正文

刑辩律师辩护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1/9/12 10:34:3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㈣、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明确告诉了米贤春关于环丰公司的客观情况:还在筹建之中,未正式成立,印章、证照未齐备,因此,米贤春应当知道环丰公司承包工程是存在问题的。同时,协议约定:质保金交纳后,甲方必须保证乙方顺利承包鱼洞大桥土石方工程,否则该保证金在一个月内甲方退还乙方,并负责赔偿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尽管米贤春知道环丰公司承包工程存在问题,但他同时也清楚,即使他承包不到工程,这10万元保证金也是要退还或偿还给他的。甲方收取保证金后,也出具了收据,并由实收者环丰公司法人代表签字、代收者创力公司签署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后又由代收者出具承诺,表示愿意承担代为还款的责任。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范长军等人是把环丰公司的有关实际情况告诉了米贤春的,所收取的保证金,在一定时间之后是要归还给米贤春的,而并非永远地、无偿地将这10万元据为己有。

  所以,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构成要件上看,范长军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对于项治华的9万元,范长军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㈠、范长军于2003年12月7日、2004年3月12日,两次向项治华借款共3.5万元,此行为完全属民事借款性质:

  1、 2003年12月7日的借款,范长军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项志华人民币现金3万元正,此款在本月16日前归还”。范长军借该3万元,完全是以“借” 的名义,而非以其他任何名义。借条载明了借款当事人、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等,并由借款人范长军签署后出具给出借人项治华持有,此行为完全属于民事借款的性质。即便借款人范长军后来未按时还款,也不能改变其属“民事借款”的性质,属民事纠纷。同样道理,2004年3月12日的借款5000元,也属民事借款的性质。

  2、范长军向项治华借到以上3.5万元后,因相信甘雪梅在给自己介绍工程,需要活动费和交纳保证金,故于借到款的当日便将款打给了甘雪梅(见存款凭证5、12),没有进行非法占有。

  3、2004年4月29日,赵治兰代范长军偿还了以上3.5元借款。至此,借款纠纷已得解决,民事借款法律关系已经终止。

  一审法院将以上民事借款行为认定为诈骗,定性错误。

  ㈡、范长军于2004年2月25日,以转包鸳鸯镇土石方工程,收取项治华定金3.5万元,范长军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不属诈骗:

  1、范长军先是听信了甘雪梅和陈兴利,以为陈兴利将鸳鸯镇土石方工程发包给范长军是真实的,并向甘雪梅、陈兴利交纳了承包该工程的保证金2+3+9=14万元,此14万元被甘雪梅、陈兴利等人瓜分。

  关于范长军向甘雪梅、陈兴利交纳承包鸳鸯镇土石方工程保证金14万元的情况,甘雪梅的供述(讯问笔录第9页第1行):我一共向范长军夫妇那里拿了16万元的现金(其中工程保证金14万、私人借款2万);(讯问笔录第15页倒数第5行)这16万元,我给了陈兴利7万元,我拿了9万元。

  对于范长军交纳这 16万元,甘雪梅作为直接收取人,其供述的时间、地点、交接人、交接金额、交接过程、款项构成及去向,甚至这16万元现金的包装状态等等细节,都叙述得十分清楚、详细,可见其以上供述是真实的。因范长军相信甘雪梅、陈兴利能为他承包到工程,范长军才交纳了这14万元保证金,直到范长军欲将工程转包给项治华时,范长军仍然相信甘雪梅和陈兴利,仍然相信自己能拿到这个工程,所以才准备转包给项治华,其目的只是想从转包中获得一定中介费。范长军个人没有虚构有关事实(有鸳鸯工程存在、自己也在衔接中)。最终,因为甘雪梅、陈兴利骗了范长军,而使范长军未承包到工程,才导致范长军对项治华的转包没有实现。这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看,范长军不具有骗取项治华财物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诈骗罪。 2、范长军收取项治华以上3.5万元定金时出具了承诺:“此土石方工程确定后交给项治华施工,若一个月之内不能进场,范长军将双倍偿还定金。”于此也可看出,范长军相信自己会从陈兴利处拿到这个工程,而想转包给项治华,只是想从中获取一定中介费,而不具有骗取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南宁刑事律师辩合同诈骗罪
更多与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南宁刑事律师辩合同诈骗罪 相关新闻:

·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合同诈骗罪成功辩护不予起诉:熊潇敏律师团队又
·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定·秦某合同诈骗案(已委托)
·南宁房产律师:出售已抵押房屋行为是否构成合·公司老总打欠条假支款合同诈骗1400万被判无期

 
上一篇律师提醒:用POS机帮人套现已构成犯罪
下一篇贩卖毒品辩护词:警方存在特情诱人犯罪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