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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不能增加或加重附加刑

发表时间:2008-06-12 22:57:5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点击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明确指出,刑事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这一规定自今年6月12日起施行。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审判实践中,全国法院对主刑范围内掌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认识一向明确、统一,但是,也有部分法院对这一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附加刑领域,在认识和做法上不尽统一。

   《批复》的公布实施,使得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仅适用于主刑,同时也适用于附加刑领域。为此,被告人的上诉权也获得了进一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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