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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暴力抗法情节严重者可先拘留

发表时间:2007-09-26 20:38:18 来源:新京报 作者: 点击数: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者,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按照目前司法惯例,拘留时间不超过十五天。 

  最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各级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行为。这份《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和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具体行为。除拘留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通知》明确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检察院予以监督。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通知》还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相关抗法行为认定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的行为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下同);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行为 

  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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