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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诱因行为致人死亡的认定

发表时间:2007-10-22 22:00:3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三、关于“诱因”是否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在本案中关系到行为人对诱因行为引发的最终死亡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研究。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所要说明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从不同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其中最主要的一对概念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区别,前者认为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可以肯定的是,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时,一定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仅局限于必然因果关系,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因为:1、随着科学的进步,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有些人会通过创造条件的方式实现犯罪目的,因此坚持必然因果关系说,有可能会放纵犯罪。2、事物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是普遍联系的一个侧面,必然性是由事物内因决定的发展趋势,偶然性是由外因决定的发展趋势,而事物的发展趋势是由内因和外因共同决定的,换言之,事物的发展趋势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也是内因(根据)与外因(条件)的统一。因此偶然因果关系也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3、肯定偶然因果关系说并不会扩大刑事责任承担范围,因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肯定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关系,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具备其他构成要件。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二者都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从本案来看,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隐疾的发作(脑基地动脉粥样硬化破裂),而被害人隐疾并非自然发作而是由于被告人用皮鞋击打头部产生轻微外伤所致。通过现有证据的分析,已经排除其他诱因(如情绪激动)导致隐疾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可以肯定,正是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推动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皮鞋击打头部引起轻微外伤是诱发被告人隐疾发作并最终死亡的原因之一,两者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由于被害人自身所具有的区别一般人的特殊状况-脑基地动脉粥样硬化,这也是导致最终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所以法官综合各种量刑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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