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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妨害公务第一案”之名案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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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11-24 08:36:4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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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2004年的中国刑事司法中,福建省泉州市农民妨害公务案无疑是一个具有社会轰动效应的案件,又被称为“中国妨害公务第一案”。 从该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伊始,媒体便对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的进展情况作了大量的报道,引起全国上下各方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中国妨害公务第一案
在2004年的中国刑事司法中,福建省泉州市农民妨害公务案无疑是一个具有社会轰动效应的案件,又被称为“中国妨害公务第一案”。 从该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伊始,媒体便对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的进展情况作了大量的报道,引起全国上下各方的广泛关注。该案之所以受到关注,在于它具有典型的政治意义和时代特征,又正处于“中国依法行政万里行”的风口浪尖,而其辩护律师的精彩庭辨也代表了当代中国刑事律师的最高水平。
案情介绍
2004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福建省泉州市农民郑锦山被当地公路局通行费征管办公室口头认定为在惠安县东园镇杏秀路锦厝收费站“多次闯关”,稽查队队长林彬彬等人欲强行将其车辆扣押并开走,从而引发争执和打斗。后郑锦山等六名农民被指控 “暴力抗法”、“妨害公务”。涉案人员不服控诉,找律师为自己辩护,但在福建省范围内竟无律师敢接手该案。绝望中,当事人只好转辗到北京、广州等其它城市,然而北京方面的大部分律师认为该案无胜诉机会。最后曾成功代理许多重大案件的广州律师王思鲁同意介入此案,并组成律师团前往福建作了近一个月的深入调查及交涉,并由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包括赵秉志、陈兴良、马怀德 等在内的法学专家出具了论证意见,得出结论:郑锦山等六名农民不仅不是“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相反,泉州市公路局在无扣车权的情况下,暴力扣车,是滥用职权,属典型的违法行政。至此,该案引起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各大新闻媒体也纷纷介入其中进行跟踪报道。与此同时,一审法院却判决黄培金等人“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后经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减轻刑期的终审判决。
各方议论
从法律实体上讲,该案的焦点在于,泉州市公路局究竟有没有扣车权?如果有权,那么在其他要件符合的情况下,郑锦山、黄金培等人的“妨害公务罪”就成立;如果无权,那么公路局就是违法行政。关于这一点,法院认为《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逃缴、拒缴、抗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收回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暂扣车辆。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于拒不缴交车辆通行费,且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公路稽征机关可以采取暂扣车辆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泉州市公路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据。而辩护律师和专家论证认为:虽然《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中有与拖欠公路规费有关的暂扣车辆强制措施的规定,但这一强制措施的前提必须是所扣车辆“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但综合分析该条例的内容和内在逻辑,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仅应指养路费,不包括通行费。因此,即使不交通行费,公路稽征机关也不能扣车。
案件之外,媒体与舆论也各执说法。案件之初,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大都集中于对被告人欠缴通行费以及强行闯关的谴责。然而,随着案情的深入挖掘,媒体的关注焦点也由案件本身转移到其背后的更深层次,诸如收费站的设置、市公路局的权限、行政干预司法、相关领导利用权力寻租等问题随之浮出水面。一桩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被赋予了更多的符号性色彩。公路稽征机关到底有没有扣车权到目前为止仍无定论,但是从舆论的倾向来看,更多专家、律师以及群众更加偏向于认为此案是违法行政。因此,法院的判决打破了人们的心理预期,立即激起了公众与媒体的“口诛笔伐”。抨击的矛头首先指向了作出判决的XXXX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另有别情、法院是否存在着司法不公,成为人们最大的疑问。有网友说道:“要是没有后台,这个市的检察院、法院以至一些媒体,会如此步调一致吗?正是因为有 “黑把手”介入,一手遮天,违法行政且逼供刑讯才会导致错判。假如我是法官:应严肃处理违法行政、弄虚作假的不正当行为,释放清清白白无罪含冤、有口难言的百姓。”“当事人家属不远千里去广东请律师辩护,而不是在附近请律师,案后的背景可能错综复杂,更可能涉及重大利益,是不是有一个行政干预的手在操纵呢?而这个手与公路局是什么关系呢?虽然涉案车主郑XX是惠安县人大代表,可以说是一个风云人物,然而与泉州市公路局比较,显然处于弱势地位。‘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就究竟如何建立?”……民愤固然缺乏理性,有时甚至是极端情绪的发泄,但是至少能让我们带着审慎的态度来重新审视和批判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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