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人身损赔>>>正文

南宁律师推荐:双重因素下的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6/1/14 13:40: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4年某日,顾某在自家油菜田劳动,被一群蜜蜂蜇伤昏迷后死亡。经鉴定,死因是被蜜蜂样物多处刺中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因洪某的临时养蜂棚距油菜田东南角约200米,有蜜蜂112箱,无特别防护措施,且油菜田15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养蜂点,故顾某的亲属请求洪某赔偿各项损失28万元。

  【评析】

  洪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1.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定顾某被蜇伤系洪某蜜蜂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包含对事实推定的规定。本案中受害人在油菜田劳动时被一群蜜蜂蜇伤,洪某的养蜂点距油菜田仅有200米,而蜜蜂正常活动范围在1500米,且15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养蜂点,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推定顾某被蜇伤系洪某的蜜蜂所致。

  2.根据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的作用程度,顾某死亡系蜜蜂蜇伤与特殊体质共同作用。从顾某死亡因果关系的顺序看,顾某是先被蜜蜂蜇伤,后因过敏性体质而休克,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可见,蜜蜂蜇伤是诱发顾某过敏性休克的原因。如果要明确过敏性体质这一介入因素是否阻断蜜蜂蜇伤导致顾某死亡这一因果关系,则要看过敏性体质对顾某死亡所产生的作用。因此,通过分析顾某死亡的原因力,显然,顾某的过敏性体质并不能单独造成死亡这一结果,只有在蜜蜂蜇伤与过敏性体质双重作用下才能导致顾某死亡。也就是说,蜜蜂蜇伤与过敏性体质形成的原因合力导致了危害后果,过敏性体质并没有阻断蜜蜂蜇伤对顾某死亡的决定性作用。

  3.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洪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本案中洪某并未提出证据证明顾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过错行为,不符合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同时,特殊体质的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不同,在特殊体质存在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受害人为特殊体质,但自己实施侵害行为是故意或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仍应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洪某蜜蜂饲养地距离顾某油菜地仅200米且缺少防护设施,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索赔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专业律师,南宁律师收费标准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索赔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专业律师,南宁律师收费标准 相关新闻:

·黄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已委托)·[南宁律师] 男子饮酒过度身亡 同桌3名酒友被判
·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公司管理人员未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导致160万损失
·租客小孩楼顶玩耍摔亡房东是否担责·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认定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按份责任·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已委托)

 
上一篇老人酒店住宿患病 抢救无效死亡谁担责
下一篇饭店煤气罐爆炸19岁配菜员被烧成一级伤残无保险 法院判决饭店赔偿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