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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潇敏律师就“群租”现象接受《现代生活报》采访

 

发表时间:2011/3/18 9:03:20 来源:现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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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公司”的办公室里,记者也看到了租房子时签的合同。其中有一条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请各租户自行注意安全问题,在使用煤气、电器前请自行检查。”为何合同的内容没有详细写明各注意事项,也没有说明若有意外发生将如何处理?合同的下方为何没有加盖公章?为何不见公司的营业执照?面对记者提出的种种疑问,该男子是这样解答的:“这里只是办事处,我们的营业执照放在总部。有事直接找我就行了,我又跑不了。”

  说法:南宁目前无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群租、私改房屋结构等社会现象有何规定?记者为此咨询了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潇敏。熊律师称,我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熊律师说,这一条文的规定目的在于限制“职业二房东”再次改装分租出去,即限制群租。若出现违反规定群租的行为,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据记者了解,南宁市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群租方面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正在着手修改《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禁止群租行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已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若是业主默许中介改造房屋内部结构,中介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中介未经业主同意改造房屋内部结构的,中介承担的也是民事责任。如果业主默认中介改造房屋内部结构,中介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熊律师说,要是房东默认“二房东”的“改造”行为,无疑将加大执法部门的监管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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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熊潇敏 律师 “群租”现象 《现代生活报》 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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