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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快报》报道熊潇敏律师参加的铁路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研讨会

 

发表时间:2010-3-25 17:15:0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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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条关于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或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先行赔偿的规定,也是如此。

    熊潇敏:“我觉得《铁路案新解释》亮点之一就是对铁路企业承担责任上的规定。消除了人们对‘铁老大’的疑虑。司法解释对铁路企业的免责规定得相对严格,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免责:一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另一种就是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事故损害后果。《铁路案新解释》第7条第2款对《条例》第32条中规定的‘受害人的自身原因,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加以明确,明确了铁路企业在受害人有过错行为时不承担责任。但《铁路案新解释》也进行了限制,即规定铁路企业要负举证责任,如果铁路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受害人有《铁路案新解释》第5条、第7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铁路企业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之二就是《铁路案新解释》对受害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时,明确了铁路企业应承担的赔偿比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弱者,体恤民生的立法精神。”

    秦春洪庭长也认为,《铁路案新解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从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规定,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要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铁路车祸纠纷案件有何特点?

受害者多为老少 后果严重 索赔巨大

    秦春洪庭长介绍,此类案件有四个特点:一是受害者多为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未成年人活泼好动,自身没有安全意识和常识,监护人疏于教育和监护;老人年行动迟缓,听觉、视觉差,避之不及。

    二是案件损害后果严重。运行中的火车冲击力巨大,碰撞和碾压的结果往往是非死即重伤残,让人顷刻间承受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受害人即使幸运地保住了生命,也往往留下严重的残疾,一辈子的生活、学习、工作等面临重大困难。

    三要求赔偿的数额巨大。受害方不论伤亡轻重,不管经济损失多少,不分责任大小,总认为自己属于弱势,铁路属于强势,经济实力雄厚,于是常常随意请求赔偿数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甚至几百万元。

    四是审理难度大。1、受害人及其家属因伤亡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和经济负担,情绪不稳定,哭闹、威胁、缠诉现象屡见不鲜,处理不好极易造成不稳定因素。2、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往往居住地不一,分散于天南地北都有可能,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只有部分近亲属起诉的情况下,如何追加,如何查明和确定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给法院案件审理带来极大的难度。

    南宁铁路局法律顾问谭波对此深有同感,他说:“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和解处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纷争产生反复的风险加大。

    发生铁路运输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后,若铁路运输企业欲协商和解,哪些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是适格的协商和解当事人,运输企业难以知晓判断,和解协议可能因当事人主体问题存在效力风险。”

    全额赔偿还是限额赔偿?实践中仍有冲突

    秦春洪认为,《铁路案新解释》的施行,虽然明确了管辖,明确了责任,统一了赔偿,但仍旧存在法律适用的冲突。

    依据最高法审监庭负责人对《铁路案新解释》的解读,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行人、机动车与铁路机车车辆发生碰撞等造成的人身损害和旅客人身损害案件,都适用《铁路案新解释》,从而适用全部损失赔偿原则。而根据《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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