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及其裁判考量

 

发表时间:2016/9/28 16:34:4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因城市化发展的需要,重庆市J区S村面临拆迁安置补偿。该村的张某等兄弟三人均已成年,为了多分得拆迁补偿而订立了分家协议。张某起诉到重庆J区法院要求确认分家析产的约定有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均表示请求以判决形式结案。

  【分歧】

  就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判决确认该协议有效。张某兄弟订立分家协议客观真实,符合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裁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当事人缺乏基本的争议事实,不具有合法的诉的利益。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确认之诉应以具有诉的利益为前提

  诉的利益是基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时而产生的,这种危险与不安源自侵权行为或争议状态,并能直接促成原告请求诉权保护的理由或事实。判断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是确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的主要依据。它可以将正当的、需要诉讼保护的民事权利或形成中的权利引入到审判中予以诉讼救济,进而可能形成新的法律权利。本案中,张某与其兄弟之间的分家协议有效性确认之诉应该源自侵权行为或争议状态。但恰恰相反,双方当事人对签订分家协议有效性确认并没有面临或遭受侵权行为的损害,且双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这就导致张某提起的确认之诉丧失了存在的前提。

  2.确认之诉中不安与危险应当现实存在

  这种不安与危险应该是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由于法律关系将来的发展变化随当事人主观意愿而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对将来的事态发展作出确定性判断。即使法院没有确认其分家协议的有效性,其分家析产合法的权利并未处于一种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危险状态,当事人主观臆想的危险并不存在,当然也没有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张某起诉并不符合具备诉的利益要求。

  3.确认之诉之裁判应考量公共利益

  确认之诉不能违背社会的主流价值导向和公共政策等因素,因为当事人不能出于过分追求个人利益目的甚至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而提起确认之诉。此外,司法实践中明确诉的利益可以有效地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与审判成本。本案中,张某恰恰是利用公共政策的管理漏洞,起诉其兄弟,要求法院确认分家协议有效,意图在拆迁安置中获得较多的补偿。张某兄弟等三人不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确认相互间没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因此张某提起确认之诉,以损害拆迁人(国家或集体)利益且浪费司法资源为代价谋取私利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应裁定予以驳回。

  (郝绍彬 刘德宝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律师咨询,南宁律师收费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律师咨询,南宁律师收费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浅议车辆查封异议与确权诉讼的顺序·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之诉是否属于财产案件么

 
上一篇南宁律师: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第1款之商榷
下一篇南宁律师:以房抵债协议履行请求的 处理与虚假诉讼的司法规制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