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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把握分家析产案件核心特征打击虚假诉讼

 

发表时间:2016/4/15 9:52:54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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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家析产案件中的虚假诉讼

  陈亮(化名)最近因其分家析产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而十分苦恼,他经常往法院打电话向承办法官一再强调自己只是想将户口从城镇迁回村内老宅,父亲及兄弟姐妹也都同意,大家都协商好了,没有实质争议,法官只用出个民事调解书就行了并质问法官为什么不能认可他们之间达成的协议?

  承办法官告知陈亮,他的诉讼请求是与父母及兄弟姐妹分家析产,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他和兄弟姐妹早已各自组成家庭与父母分开单过,待分割的农村房屋系其父母所建,陈亮及其兄弟姐妹并未对此作出任何贡献,并非家庭共同财产,因此不构成分家析产的法律关系,原告陈亮的分家析产诉讼请求自然无法获得支持。

  像陈亮这样企图通过一场“几乎没有任何实质争议的”分家析产诉讼变相为农村房屋确权,进而为城镇居民可根据“需要”实现非农户口与农村户口之间来回转换,关键时刻占用征地补偿“人头”提供便利条件的当事人不在少数。仅今年前三个月,延庆法院就已经受理分家析产案件451件。原来,因延庆筹备“世界马铃薯大会”、“世界葡萄大会”、“世界园艺博览会”、“冬奥会”等会议、赛事,需要将某些村落纳入配套工程进行规划。部分当事人得知其祖宅可能被拆迁而获得不菲的拆迁补偿款后,便想尽一切办法钻拆迁补偿的“空子”。其中最常见的手段就是到法院打一场“几乎没有任何实质争议的”分家析产官司。

  二、虚假诉讼缘何“偏爱”分家析产

  根据《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归国家、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且以“一户一宅”为原则,即每一农户享有一块宅基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之前,由于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登记、公示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导致公信力不足。例如不论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还是《宅基地登记卡》所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一般是户主或该户成员代表,均未能全面登记其他共同使用人;况且最近一次登记距今已逾20年之久,不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使用人已客观发生变化,20年前的登记内容与当前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正是因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卡》作为农村宅基地权属主要证明材料尚难全面准确反映农村宅基地权属情况,农村宅基地之上所建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证明力就更加有限。实践中,农村房屋不像城镇商品房一样有房产证,公证机关也不愿意办理涉及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公证,公安机关亦要求当事人持有人民法院出具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书需明确农村房屋归属)才能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落户手续。因此,当前市面上最有证明力的农村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就是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钻营者”通过无争议的分家析产纠纷就是为了从法院获得农村房屋的“房产证”。有了这张“房产证”,城镇居民可根据“需要”实现非农户口与农村户口的来回转换,关键时占用一个征地补偿“人头”。

  民事诉讼案由多达424个,为什么“钻营者”会想到利用分家析产这个案由?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主要方式无外乎买卖、赠与和继承。由于构造买卖法律关系还需辅以买卖合同、给付证明和收款证明,增加了举证难度;赠与仅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只能适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人群;继承需要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更需等待条件成就。因此,对于那些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钻营者”而言,上述三种流转方式皆不是最理想的流转方式。

  根据2011年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家析产纠纷为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二级案由,系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关系的存在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存在前提,在家庭关系解体以后,即产生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分家析产纠纷。分家析产涉及对家庭财产的处理,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应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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