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民商律师:预告登记请求权的效力边界

 

发表时间:2016/3/23 10:04: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是相对于“本登记”或“终局登记”而言的登记制度。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法律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基于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以下简称预告登记请求权)的保护限度,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就广义而言,物权法赋予预告登记请求权的效力可从两个维度加以界定:一是空间维度,即预告登记请求权与相关权利之间的范围界限,或谓其与相关权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限制;二是时间维度,即预告登记请求权所依附的预告登记的效力期间。

  一、预告登记对中间处分行为效力的影响——基于空间维度的考察

  理论上一般认为,预告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保全效力、顺位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重点关注的是保全效力,故本文对预告登记请求权空间维度的探讨限于其保全效力。

  预告登记义务人在预告登记有效期间处分该不动产物权的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中间处分行为,其本质当然是处分行为。按照民法理论,处分有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之别。前者是对物进行物理上的处分,包括修理、加工等;后者是对物上权利的处分,包括物权的设定、变更、转移等。中间处分行为应为法律上的处分。对不动产进行的损毁等行为,虽然也会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实现,但因属于事实上的处分,预告登记权利人只能通过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等方式来维护权利。

  中间处分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行为发生期间的特定性,即发生在预告登记完成之后至本登记完成或预告登记失效之前的期间,由于中间处分行为发生的时间这一特定性,可能会妨害预告登记权利人实现其请求权,故有必要对该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一定限制,以达到保全预告登记请求权的目的。对此,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体现了预告登记的保全效力,即预告登记赋予被登记债权以一定物权效力,对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后发不动产物权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现时登记权利人(即预告登记义务人)的物权处分自由受到限制。

  但另一方面,对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权利限制亦应有所限制,这体现了法律对预告登记请求权的保护边界。法律制度对当事人之间权利的配置,自当遵循基本平衡、适当照顾弱者的原则,不能为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而忽视对预告登记义务人处分权的保护。是故,法律对于中间处分行为效力的限制,应当以中间处分行为妨害预告登记权利人实现其请求权为限。如处分行为对所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不构成任何妨害,其效力自不应受到预告登记的影响。因此,物权法解释(一)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了限缩性规定,其实是确立了这样的规则,即对中间处分行为效力,不可简单一刀切地界定为有效、无效或者效力待定,而应以其是否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实现为标准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认定,可能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实现的,应认定为无效;不妨害的,则为有效。以房屋所有权人于预告登记后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为例,首先,由于房屋租赁并非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未导致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变动,故不应属于物权法第二十条所称的“处分”,也不可能会发生什么“物权效力”;其次,虽然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可避免地会对预告登记权利人未来实现的房屋所有权本身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于预告登记所保障的请求权的实现即将来完成房屋所有权本登记以实现房屋所有权转移这一目的而言,并未构成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影响,因此,对于房屋所有权人于预告登记后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所限制的“处分行为”。如此,就准确地划定了预告登记请求权与相关权利之间的界限范围。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民事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南宁合同律师,南宁知名合同律师,南宁资深合同律师,广西专业民商律师,广西优秀民事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民事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南宁合同律师,南宁知名合同律师,南宁资深合同律师,广西专业民商律师,广西优秀民事律师 相关新闻:

·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冒名处分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南宁律师:基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不动产物权在未·南宁律师: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
·南宁律师: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仲裁调解书能否·南宁律师:预告登记不因预告登记义务人的违约
·南宁律师:浅析怎样认定和处理地役权纠纷·南宁律师:关于一则返还财产纠纷的请求权基础

 
上一篇南宁律师:如何处理本案管辖权异议?
下一篇南宁律师: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