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网络购物标价错误后的法律责任认定

 

发表时间:2016/11/14 16:30:46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纳入错误制度与设立错误制度的初衷相符,使此制度更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我国同属大陆法系,但与民法理论根基深厚的法国、德国等相比民事法律体系构造尚不完善,立法较为粗泛。因此,我国就网络购物中卖方标价错误情形的处理应在借鉴先进的体例的同时形成具有特色的符合我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处理方法。

  四、途径探寻:此类合同成立并可撤销

  (一)针对网络购物标价错误的合同认定及处理

  首先,点击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单方附从性以及不公平条款提请注意方式的隐蔽性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在现实的网络交易中,很多商家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钻法律的漏洞,制定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有的商家规定了单方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条款或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如当当网等购物网站在格式条款中就规定了合同订立的条件。但笔者通过对淘宝、卓越亚马逊、当当网等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地分析,发现这些公司在不公平条款提请注意的方式上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对关乎用户切身利益的规定都没有以粗体、大号字或加下划线等形式突出显示,用户很容易忽略掉其中不公平的内容,从而威胁到自身的利益。还有的规定字体细小(通篇采用小五号的字体),内容冗长,不易阅读,有的用户甚至未加阅读就直接点击“同意”按钮,这时商家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设置不公平的条款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此外,还有以超链接的方式设置在填写资料页面下方的,用户只能点击该链接才能查看条款内容;且该协议字体细小,以“同意协议内容”为默认方式,用户稍不注意就会忽略协议的内容,这样就给商家设置不公平的条款提供了可乘之机,故格式条款中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无效。

  所以笔者同意按照要约来认定网络卖方在网站上所示信息。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判断意思表示是否为要约的两个原则:(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下面就这两个标准来论证笔者观点:(1)内容具体确定。网站网页已经明确包含了该商品的完整信息,即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了要约的目的意思。这些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商品品牌、名称、规格、价格、库存数量、产品介绍、剩余交易时长等。一部分卖方还会把商品详情界面分成若干部分,分别展示产品信息、买家必读(卖方认为买家需要知悉的特殊事项)、物流说明(不同地区的快递费用、所需运输时间等)、卖方的其他联系方式,等等。细心的卖方更会对产品的某些特性作详实说明,一方面是充分尊重买家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避免买家收到产品后提出质疑而给双方带来麻烦。(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一种无法律意义的提议,因此要约邀请的发出人并无受其表意约束的意思,这是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键,即当事人是否具有追求法律关系变动后果的意图。从客观上来看,卖方通过商品详情页面展示商品,拟定了未来合同的内容,并且该页面是具有在线立即交易功能的页面。买家点击“立即购买”则该要约进入买家的交易系统,只要买家作出承诺,卖方就必须按照该页面所示价格、物流方式、款式、规格等内容履行合同,即卖方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卖方在商品详情界面或网站首页作出的任何约束自身的表示,如“一折促销”“假一罚十”,“ 包退包换”等表示均有效,卖方不得在交易后反悔。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还是按照要约处理更为妥当。

  基于合同成立后,卖方却因标价错误不发货时买方可主张违约或者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以戴尔公司和淘宝某移动电源案例。戴尔公司中国官方网站2008年2月17日出现产品报价错误问题,一款原价为8999元的某型号27英寸液晶显示器在订购时的价格仅为2515元,有消费者在戴尔官方网站上发现此信息后,随后该信息被迅速传开,如此低廉的价格迎来网民疯抢,戴尔公司次日便删除了该产品链接,并于几天后,通过官方声明,戴尔公司已决定将该错误报价作为实际出货价格,并将对系统错误期间生成的该部分订单暗战哦正常订单处理,戴尔公司将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律师咨询,南宁律师收费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律师咨询,南宁律师收费 相关新闻:

·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南宁律师关注:网购病假条凑长假?“购买‘病
·[南宁律师] 女海归网购毒药杀死男友 辩称非蓄·女子因感情不和 网购剧毒中药喂白血病丈夫获刑
·孽缘:小三网购剧毒物质铊将情夫前妻毒成植物·女子上班网购、看美剧被开除后上诉 法院判开除
·[南宁律师] 男子与“小三”网购假结婚证为私生

 
上一篇南宁律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侵权竞合问题探析
下一篇南宁律师:孙子女能否以代位继承权主张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