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被告抗辩(权)视角下的民事再审审查范围

 

发表时间:2016/10/19 16:15:3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十三项再审事由中,被引用最为频繁的是原审“认定事实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甚为简练明了的再审事由比较,上述两项再审事由颇具中国特色,这无疑与我国再审所担负的案件纠错、吸纳信访、救济当事人权利、统一法律适用等多重功能密切相关。该两项再审事由不够细化,较为笼统,能包含诸多内容,当事人针对个案所主张的多个具体理由均可能归结至此。而对当事人主义和辩论原则的理解,应当结合我国再审制度特有的功能,不能简单地以此为由限制再审审查范围。

  二、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探知和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基本职责和技能,“法官知法”的观念早已广为接受,即使在当事人主义色彩浓郁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概莫能外。况且,权利障碍抗辩和程序法上的抗辩多数事项属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若原审法院疏于审查,被告自然可将该抗辩事项作为申请再审的具体理由。

  三、程序类再审事由是与原审诉讼相随而生的,但原审对其程序关注不够,致裁判生效后被当事人所主张,此时再审审查范围将对原审审理范围形成突破。同样,被告提供新证据,除本身可构成“新的证据”这一再审事由外,还有可能主张新的抗辩(权),构成原审“认定事实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再审事由。

  四、于实务而言,要求被告从原审一开始便精准抗辩过于苛刻,作为被告往往首先主张对其最有利的抗辩,再退而求其次的抗辩。如违约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先提合同无效、未违约等抗辩,随着诉讼进展再主张双方违约、不当损失扩大等抗辩。没有被告会在原审时故意不主张对某些抗辩(权),而要等到申请再审再行提出。

  五、在“法院审查在前,检察监督断后”以及“法院依职权再审兜底”的模式下,如果被告申请再审时,其主张的抗辩(权)未得到实质审查,被告再以同样主张申请检察监督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则往往不会受原审审理范围限制。故以原审的抗辩(权)限制再审审查范围实际上变为,将纠纷拖延至后程序纠正,有违程序设计本意和司法效率原则。

  六、法院受理被告申请再审后,五天内应将再审申请书发送给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基本避免了对被申请人造成突袭裁判。再审审查程序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无法完全按照一、二审程序。如果被告在申请再审中所提的新的抗辩(权)成立,案件被裁定再审,那么,再审按一审程序或按二审程序再审。对前者所作再审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后者如果因被告新的抗辩(权)造成基本事实不清,则应发回重审,从而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申请人(原告)的程序利益。

  七、若依上述反对观点,则会出现原审中被告主张越精准,即抗辩(权)层级越低,则其可在申请再审中主张的事项越少、范围越窄。这不但对精准抗辩的被告不公,而且反过来会引导被告在原审中的抗辩泛化,不利于原审争议焦点的提炼,影响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

  概言之,我国民事诉讼职权主义色彩依然浓郁,再审的启动主体多元和制度功能多样,再审事由不够精细,故应当在区分当事人主张的具体理由、再审事由和再审请求的情形下,确定再审审查范围。可以说,大陆法系再审补充性原则与我国再审制度有所抵牾,并未被我国立法所遵循。认为再审审查范围只能限于原审中主张过的相关事项,既无明确法律依据,也与司法实践相悖。当然,若因当事人新主张的不属于法院职权审查事项,引发再审改判,对原审法官而言,其不存在过错或失职。

  (王朝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律师咨询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律师咨询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失信黑名单能否作为行使不安抗辩权·南宁律师:对时效抗辩的理解及适用时应注意的
·南宁律师:试论司法实践中“幽灵抗辩”对策研·4月14日下午熊潇敏律师在南宁青秀区法院开庭
·南宁合同律师:简释开具发票在诉讼抗辩主张

 
上一篇南宁律师:要求补交专项维修资金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下一篇南宁律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问题浅析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