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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推荐]最高院杜万华解读最新民诉法解释授课笔记

 

发表时间:2015/4/4 10:40:2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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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杜万华解读最新民诉法解释授课笔记

 

一、概述--制定民诉法解释的过程和背景等(略)

二、民诉法解释的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核心原则)

(二)依法原则

1、依法开展民事审判和执行

--民事诉讼过程是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

--民事诉讼过程是是让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

--民事诉讼过程是让旁听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

2、当事人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3、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证人、鉴定人等)

4、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

(三)效率原则(在不违背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

如小额速裁(共13个条文)、程序性裁定一般不得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除外)【特别指出:执行异议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也不能抗诉】

(四)科学性原则(遵循审判执行规律)

例如不是什么审判案件都是调解优先。

不同程序的职能+不同程序之间的衔接构成网络维护法治秩序

?做好四个协调:

1、立、审、执三个环节的协调,不能混淆,如审判时就考虑能不能执行。

2、诉讼和非诉的协调。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民诉程序的协调(如调解、仲裁)

?民诉程序内诉讼和非诉的协调(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做好一审、二审、审监程序的协调(界定三个程序的职能)

一审:查清事实、适用法律

二审:争议事实、法律问题解决(二审不超过争议范围)

审监:依法纠错、维护权威

3、诉讼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协调。(调解优先但不绝对先调解)

(五)便民原则

(六)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原则(13条)

三、管辖制度

1、合同履行地问题(18条)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网购问题(20条)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信息网络侵权问题(25条)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4、不动产纠纷(28条)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5、指定管辖问题(41条)指定前下级法院中止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6、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审理(42条)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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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课堂笔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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