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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伟: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3/4/15 22:36:13 来源:金宏伟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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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为什么在美国行之有效的方式,到了中国就变了样呢?这固然有体制的问题,但很重要的是集体的沉默。国内诸多法官甚为羡慕的美国最高法院,最初连固定办公地都没有,只能借用国会的一个地下室。是法官通过自己的努力,特别是马歇尔敢于同时对抗总统和国会,才赢来尊严。美国的汉德法官不惜冒着自毁前程的风险而扞卫言论自由,最终彪炳史册。台湾也曾经发生法官联名抗议辞职的事件,为台湾的司法独立作出了贡献。所以,马丁路德金说,比敌人更可怕的,是集体的沉默。

  如果有一只猎人的鹰,总说自己是百鸟王,希望得到尊重。大家都说,百鸟王应该翱翔在天空,你快逃生吧。鹰说,不,我只等着主人放我。于是大家心中明了,这鹰已成训化的鹰爪,对自由﹑尊严不过叶公好龙。法治允许他人行使合法权利,也允许法官坚守自己。因为有人信访,政府施压,法院就改变初衷,只能说明法院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这些话,请记在心里。因为无论是你做法官还是做律师,只有你想明白自己想要的,才可能在这份职业中获得快乐。如果你根本就误读了法治的概念,那么无论做什么工作,你都会痛苦。

  四、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会议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时,投票中的反对票、弃权票数量不小,且年年增多。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更是历史性垫底。

  为什么大家会对司法工作如此不满?答案就是法院年年错案,降低了国民的安全感。对于错案何以发生?见仁见智,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未能得到有效的辩护。任何一个法律人都知道,刑事法律关系是个体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对抗,个体一旦被追诉便会陷于精神上的窘迫、时间与金钱上的消耗以及人格上的严重折磨,使其处于持续的忧虑与危险之中,导致个体难以完成自救。而辩护律师的价值,就是要平衡个体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悬殊差距,就要在个体与国家机关之间建立起平等、有效的检视程序。

  可是,中国的部分法官就是要想尽一切办法,不让辩护律师说话。如此作为,怎么可能不发生错案?事实已经证明,每一件错案的背后都隐藏着侵害律师辩护权的恶行。而与之相反,凡是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广西北海案,如果没有一大批律师的死磕,特别是如果没有杨在新律师的宁折不曲,无辜少年早成冤鬼。江苏常熟案,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合法抗暴的勇敢者早陷牢狱,国人也必然落入遇事缩头、唾面自干的道德黑洞。贵阳小河案,正是辩护律师的全力阻击,才最大程度地遏制了法官的恣意妄为,并最终以“小河条款”的形式完善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可以说,辩护律师是法官的天然共同体。律师兴,则法官兴。只有辩护律师能够有效存在,法官才不会沦为公、检机关的玩偶和替死鬼。重庆“打黑”,整个司法系统皆为其背书,公器异化为家奴。赵作海、聂树彬、杜培武等案,侦办人员擒良冒功,平步青云,一朝事败,却是法院受骂名。如果,仅仅是如果,法官能够在每个案件中为律师提供平等的辩护机会,中国的错案何至如此之多,法官的声名何至如此之低。

  英国诗人多恩说:“一块泥巴被海浪冲掉,欧洲就小了一点。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有所缺损,因为我与人类难解难分,所以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敲,是为你。”辩护律师其实是法官的“伙伴”。据全国律协的数据,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逐年减少,长此以往,侦检机关没有了“对手”,那么法院也就只是一块橡皮图章。因为,所谓“打击犯罪”,只需军、警就可以了。

  所以,如果你选择做法官,请善待律师,律师可以问你提供职业保护。如果你选择做律师,也请善待有良心的法官,因为只有法官和律师一同为权利而战,案件才能取得好的结果。每个群体都有败类,但有些法官只看到坏律师,有些律师只看坏法官。司法的整体评价本是体制造成的,同为法律人,大家没有戮力同心,共同抵制、改变这个体制,反而是相互指责,勇于私斗,不识公义,这才是法律人的悲哀,法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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