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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法官检察官眼中的中国刑辩律师

 

发表时间:2011-7-10 9:15:26 来源: 作者:南宁律师


 

  [陈有西按]法官、检察官、刑事律师之间,会有共同语言吗?回答是有的。尽管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会上,在平时的交往中,这三者有时针锋相对不可调和,但是这三种职业之间其实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共同语言更多。还有一个例子就是,我所在的京衡律师集团里有很多法官、检察官转岗担任律师的,他们说到的在体制内时,对律师的看法,其实观念是绝大多数相通的。理解多于敌视。有水平有道德的律师,你斗得越凶,他们对律师越尊重。这些法官、检察官来当律师,转岗后也能够迅速适应新的职业角色。  记者张有义的这篇调查和描述,比较有代表性。有了法官、检察官的说法,我以点评的方式加点律师的看法,基本上就可以全了。因此决定化点时间对九种脸谱点评一下。其实还可以画出更多的脸谱,比如帮闲律师,配合律师,甚至帮凶律师,但是这九种也基本上够丰富了。其实律师业内部,要清理门户的东西很多。听听法律同行的意见,能够清醒许多。

  刑辩律师形象九大“脸谱”

  《法制日报》张有义

  2010-11-13

  在律师业界,刑事辩护业务已经成为律师业务中的一条“高压线”。除了风险高而收费总体偏低,往往还要在社会上承担着一些不好的名声:替“坏人”说话、浮夸、“关系户”、拜金、不敬业等等。这些不好的名声严重影响着律师们的形象,究其根源,这与律师自身形象建设有着极大关系的同时,不同利益群体对律师的法律定位,也并不像对法官、检察官定位那样清晰。

  律师的法律定位是什么?按照即将于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新律师法的显着变化是,强调了律师的“当事人主义”,即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修改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从逻辑关系上分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排在了“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之前。律师法律定位的调整,从律师业务分类上讲,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影响最大。这是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强调这些变化的目的在于让人们更准确地了解刑辩律师。因为普通民众甚至是曾经因为刑事案件委托过律师的人大部分并不关心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因此也很容易造成对律师形象的误解。另外,即使同在法律共同体中的法官、检察官,也并非很清楚律师的法律地位,这是由于我国的司法体制中,法官和检察官并非像西方那样来源于律师,这可能引发强势权力下的法官和检察官对律师的不了解或者误解。

  本报记者采访了部分法官、检察官以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委托人,他们从自己的角度描绘了对刑辩律师的看法,总结为“九大脸谱”。

  九大“脸谱”

  之一没权

  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许永俊:法律规定中赋予律师的辩护武器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还不足以达到控辩对抗的程度。这就造成法律共同体中,刑事辩护律师相对于行使国家权力的检察官和法官而言,处于劣势地位。

  陈有西点评:中国的刑诉法模式构建,问题是很大的。律师不单是一个没权的问题。律师抗辩权是有的,关键是法庭不独立,听控方的,抗辩权有,但是无法实现功能。律师辩三天三夜,不如检察院、公安局、纪委一个电话。一个开庭后明显无法定罪的案件,只要拖上三个月,结果肯定会作有罪判了。因为公检法可以不断地秘密交易协调,背后补充证据完善漏洞,律师则完全被排除在外。打听一下就是泄密违纪。检察长可以直接干预审判委员会,公安局长可以召集法院院长到政法委开会,因此真正的法庭上反而是没有权利确定被告有罪无罪的。而律师是只准在法庭上表演的。他无权对内部讨论发表任何看法,连知情权都没有。这种诉讼模式,我早已经总结出来:“我们的审判形式是抗辩制的,我们的定罪实质是职权主义的。”而且审的人自己都无权判。还有就是,检察、公安可以以帮助伪证罪抓律师,律师没有权利因检察公安伪造证据刑讯口供而去抓检察官和警察。因此,中国的刑诉制度,自从苏联学来的第一天起,注定就是有利于专政和阶级斗争需要的,而不是文明和法制的。这种基本的保护人权观念的混乱如果不改变,中国的刑诉制度是注定不文明和落后的,刑诉法在这种模式下,也是肯定改不好的。中国必须要走“律师公诉”的路,设定政府公诉律师,撤销检察院,把侦查和起诉严格分离,起诉机关没有拘留权、没有侦查权,没有逮捕权,把三天的拘留羁押权交给公安,把批准批捕权交给法院,这样“抗辩制审判”才能够真正实现。但是这种必须走的前景,我们连第一步都没有迈出,甚至想都没有在想。因此很多的研讨会,其实都是一种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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