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对“律师伪证罪”的全面检讨

 

发表时间:2011/5/15 9:37:27 来源:新京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缺乏管辖异议制度,也没有集体或者整体回避的规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一般仍由之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控、审机关,甚至是原班人马继续办理。

  法谚云:“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种由直接利益冲突方来管辖案件、启动追诉的制度安排,使得对律师伪证罪的追究,根本无法保障其合法、公正。

  就追诉的过程而言,完全由侦控机关封闭操作、自行控制。

  由于缺乏司法审查机制,侦控方采取各种强制性侦查措施,完全是自行审批、自行授权。除逮捕要报经检察机关批准外,公安机关享有采取拘传、拘留、搜查、扣押等各种强制侦查行为的权限,事前无须司法授权,事后也不接受司法审查。唯一存在外在制约的批准逮捕,也因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追诉利益上的高度一致性,通常起不到保护律师的作用。

  就审判而言,书面审理盛行,证人不出庭,裁判的公正性无从保障。

  由于此罪多由当事人或证人检举、揭发而来,定案也多采用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如果这些证人不出庭,而仅凭侦控机关单方面获取的书面证言定案,则无异于剥夺了律师的对质权。

  挫伤了辩护积极性

  从实践效果看,律师伪证罪的立法,产生了消极影响,弊大于利。

  职业报复迭出,破坏了正常的诉讼结构。

  司法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维持一个正常的诉讼结构。在刑事诉讼中,所需要的是法院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正三角”结构。

  控辩平等对抗,既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也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如果控方可以对辩护人姿意行使职业报复,则控辩平等无法维系,对抗更无从谈起,诉讼结构扭曲,司法公正必然受损。

  立法的模糊,司法的擅断,使律师伪证罪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实践中,一旦被告人翻供或证人翻证,律师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指使”或者“引诱”。甚至在一些典型案件中,律师的一个眼神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教唆”,于是在律师界出现了“戴墨镜”、“戴口罩”去会见的笑话。

  虽然在统计数据上,被追诉、被定罪的律师是极少数,但律师伪证罪所产生的威慑效应却不可估量。

  律师界有句戏言:“如果你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调查取证;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自己去看守所报到吧。”

  由此严重挫伤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导致我国刑事辩护率不升反降,对我国法治的外在形象和实际进程均造成严重伤害。 毛立新(法学学者)

  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律师伪证罪” 全面检讨 南宁律师
更多与 “律师伪证罪” 全面检讨 南宁律师 相关新闻: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熊潇敏律师团队参加在甘肃举办的《捕诉一体化
·最高法:股权转让之诉中,受让方能否以转让方抽·我所执行主任熊潇敏给新员工讲授业务风险防范
·1月24日熊潇敏律师在那坡县法院开庭·大成律师被聘为最高检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
·陈某诈骗案(已委托)·12月15-16日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刑辩会

 
上一篇律师:一切只是“看上去很美”
下一篇《南方日报》:律师是最风光的职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