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对“律师伪证罪”的全面检讨

 

发表时间:2011/5/15 9:37:27 来源:新京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承担为被告人辩护职责的律师,有时自身难保。勾犇/CFP

承担为被告人辩护职责的律师,有时自身难保。勾犇/CFP

  “律师伪证罪”,即我国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多由律师担任,因而该罪又被直称为“律师伪证罪”。

  该罪增设于1997年刑法,自立法草创之初,即引起法律界特别是律师界的关注,反对之声迄今未停。十多年过去了,反观“律师伪证罪”的立法理念、立法技术和实践效果,实有全面检讨的必要。

  针对律师单独规定罪名

  从立法意图看,1997年刑法创设律师伪证罪,目的是配合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防止律师滥用诉讼权利。

  对伪证等妨害司法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乃世界各国的通例。但查遍各国刑法,像我国这样专门针对刑事律师而单独规定罪名的,独此一家。

  各国伪证罪,通常皆为一般主体,即使律师实施了相关行为,也按一般主体的相关犯罪规范予以处置。只有俄罗斯稍微特殊一点,规定有特殊主体的伪证罪,但仍然是把“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检察长或辩护人”同等对待。

  其实,我国刑法第307条已规定有一般主体的伪证罪,律师伪证行为完全可以适用该条处理。

  另从罪状描述看,306条所规定的伪证行为与307条大体重合,但在成罪条件、处罚力度上却对律师实行差别对待。

  根据306条,律师只要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时,则加重处罚。而根据307条,一般主体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

  另外,单就“引诱”行为而言,司法人员仅在实施“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时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引诱”最多导致证据排除后果;律师的“引诱”行为却被直接定性为犯罪。

  《刑法》与《律师法》有冲突

  在立法技术上,“良法”必须具备清晰、明确、无内在矛盾、可循等形式特征。但306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却有明显缺陷。

  例如,306条所规定的“毁灭、伪造证据”之“证据”,是仅指实物证据,还是包括言词证据?

  所谓“威胁、引诱证人”,何为“威胁”,何为“引诱”,它们与正常的取证行为如何区分?

  上述这些,迄今没有任何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这就为某些司法人员随意解释、滥施追诉提供了方便。

  该规定与305条、307条不相协调,立法出现真空或重叠。

  例如,如果辩护人与证人串通作伪证,根据306条辩护人即构成律师伪证罪,而证人只能构成305条规定的伪证罪。问题是,305条伪证罪还要求伪证的内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且“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构成要件更严格。这就可能出现作为教唆犯、帮助犯的辩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证人却不构成犯罪的不正常现象。另外,如前所述,306条与307条存在明显的立法重叠,两罪的实质区别就是主体不同,而且是包含被包含的关系。

  该条与《律师法》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界限不清。《律师法》第49条规定,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分别由不同级别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而306条却一股脑地把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规定为犯罪。破坏了法律衔接性。

  冲突方管辖难公正

  如果仅是实体法本身不善,律师伪证罪尚不足以让人恐惧。

  但遗憾的是,基于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诉讼程序的一些安排,使得对律师伪证罪的追诉,容易演变成侦控机关对律师的报复和围猎。

  就律师伪证罪的追诉启动而言,完全由侦控机关自行掌握。

  一方面,没有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惩戒等前置程序,侦控机关即可以迳行启动刑事追诉。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律师伪证罪” 全面检讨 南宁律师
更多与 “律师伪证罪” 全面检讨 南宁律师 相关新闻: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熊潇敏律师团队参加在甘肃举办的《捕诉一体化
·最高法:股权转让之诉中,受让方能否以转让方抽·我所执行主任熊潇敏给新员工讲授业务风险防范
·1月24日熊潇敏律师在那坡县法院开庭·大成律师被聘为最高检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
·陈某诈骗案(已委托)·12月15-16日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刑辩会

 
上一篇律师:一切只是“看上去很美”
下一篇《南方日报》:律师是最风光的职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