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律师的商业化在特定条件下能够促进律师职业目标的实现,商业化并不是律师职业化的必然敌人。北京律师李岑岩毫不避讳地说,律师商业化无可厚非,“因为律师面对市场时其服务是有形象和品牌的。律师的服务是一种产品,这种产品要符合市场的需要,要对社会有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讲,律师职业应当是具有商业化内涵”。
在她看来,律师的营销手段也可采用市场上的成熟商业模式来运作,这是现实的需要,因为现在许多年轻律师的生存状况非常困难,他们需要用商业化的手段来包装自己、做适当营销、挖掘市场上的一些业务点来增加自己的业务量。
黄卫平也有同感:“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是靠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来执业,而智力劳动成果本身也是一种商品。”他说,律师行业是一个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的社会团体,其不同于国家机关,也不同于国企,必须有经济能力来支撑,否则难以养活、留住所里的律师,“一个所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必须要有商品意识”。
律师应独立于当事人
律师的独立性有多方面内涵,而律师独立于委托人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刘金友解释,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商业交易行为在现实中并不罕见,而这种行为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其结果对于律师而言可能是惨痛的。
不可否认的是,在一系列历史事件中,中国律师职业道德曾遭遇过很多挑战,而随着律师行业在规模上的进一步扩大,律师行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现行律师道德规则将面临更多挑战。“强调律师的独立以回应律师职业道德培养,是中国律师业和整个社会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李岑岩说,21世纪是一个律师业发展的世纪,也是一个律师业在中国本土进一步寻求其合理性的世纪,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律师的独立性是难以想象的。
“有律师认为律师的权益源于委托人,委托人的利益高于一切,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王新环说,律师虽然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才能办案,但是,律师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源于法律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维护法制的问题,也是律师在处理和被告人的关系中间必须厘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律师应认识清楚,律师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也不是被告人的发声筒,独立性决定其不可依附被告人。”
刘金友认为,律师要实现独立需要做到服从“三个忠实”的原则———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