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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合 約 書

 

发表时间:2007/10/2 22:52: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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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凡在施工範圍內挖出之廢土及完工後賸餘之磚塊、砂石及其他廢料,應依發棄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築管理規則等規定儘速清除,如延誤不予清除而受罰,概由乙方負責。
工地周圍排水溝因本工程施工所發生損壞或淤積廢土、砂石,均應隨時修復及清理,如延誤不予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工地清潔及環境品質維護,應依台北市政府所稱各機關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及其他環境保護法規辦理。
工地噪音及振動管制,應符合政府環境保護之規定,如不符規定時,應依甲方要求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則按主管機關所處罰款之二倍計算違約金。並自最近一次之估驗計價款內扣減。
車輛載運工程材料或發棄物,有超載、任意傾倒,或不加裝帆布遮蓋等污染環境情事,經甲方或相關主管機關查獲屬實者,做下列約定扣款處理:
一、第一次查獲屬實者,依該車規定載運量乘以合約﹁廢方處理﹂單價後金額之十倍計算違約金,自最近一次之估驗計價款內扣減。
二、第二次查獲屬實者,依該車規定載運量乘以合約﹁廢方處理﹂單價後金額之二十倍計算違約金,自最近一次之估驗計價款內扣減。
三、第三次以上查獲屬實者,各次仍依前款約定辦理,直至合約廠方處理費扣罄為止。
四、未依限改善或繳交罰款者,停止參加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投標權一年。
進出工地之車輛,其車身或輪胎未清除致生污染環境情事,經甲方或相關主管機關查獲屬實者。依下列約定扣款處理:
一、第一次查獲屬實者,依合約﹁車輛沖洗費﹂總價百分之五計算違約金,自最近一次之估驗計價款內扣減。
二、第二次查獲屬實者,依合約﹁車輛沖洗費﹂總價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自最近一次之估驗計價款內扣減。
三、第三次以上查獲屬實者,各次仍依前款約定辦理,立全合約﹁車輛沖洗費﹂扣完為止。
四、未依限改善或繳交罰款者,停止參加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投標權一年。
第十五條乙方應依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須知其補充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宜。
施工期間,乙方應於工作地點依照通路交適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台北市政府有關規定。設立顯明之標示以策安全。
刪除
對於可能危及工地附近人氏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而必須預為防範時,如因疏忽致生傷亡或其他損害,概由乙方負責。
刪除
第十六條在工程未經正式驗收合格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場材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經甲方估驗計價者,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應由乙方負責修護或補足。
在工程未經正式驗收合格前,如甲方因事實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必須由甲乙雙方會同維護單位協商認定甲乙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如有損壞,應由協商指定之一方修復之。
第十七條工程由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乙方應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投保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鄰近房屋倒塌龜裂責任險。
在正式驗收合格前,遭遇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時,乙方應於災害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甲方派員會同勘查認定,得按實需工作時間延長工期。
除因天災導致之路面淤泥、積水等之災害,妨礙公共安全、市容觀瞻、及民眾權益而急需回原狀者,得由甲方依照台北市政府防救天然災害緊急搶修工程授權處理要點,報請有關單位會勘後,依規定處理外,凡涉及承攪工程之損失部分,仍應由乙方負責。
因甲方因素尊致工程延期,及因變更設計追加工程,得依原付保費比例加價辦理。
第十八條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依規定以自主管理方式負責品質管制事宜。甲方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時,乙方應予以必要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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