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交通律师>>>正文

交通律师:交通事故赔偿常遇的法律问题及实务方略

 

发表时间:2011/12/18 11:12:5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3、营养费。根据最高院《人身损赔解释》的规定要求,是按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笔者认为为统一标准,应按本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进行支付,即在省内住院的按12元人/天计,在外省医院住院的按15元人/天计,在经济特区住院的按20元人/天计。在计算时应扣除受害人应负的责任部分。

  4、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对此应根据最高院《人身损赔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计算,但应查清被抚养人有几个抚养人,如有2人则应扣减50%,再加上加害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以此类推。但应掌握两点:一是被抚(赡)养的人仅指丧失或没有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含残疾人),需要抚养的以年龄在年满18周岁为止,或在校毕业时止为终止抚养期限;对在城镇或农村的以年满60周岁止起为计算赡养期起点,以20年为期限,即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二是对户籍在农村,但生活在城镇的(有证明材料),应按本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赡养费给付。

  5、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均有不同的做法,根据吉首地区的实际,我们应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并以该《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三种情况作为是否支持受害方要求支付抚慰金的条件,即一是是否存在的侮辱、诽谤、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是是否存在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是是否存在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在实践中也不存在,即原则上不予支持。只有在前述三种情况出现时,并根据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因素下,即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据受害方的情况酌情给予考虑,一般是以不超过赔偿标的额的30%范围内予以考虑为宜。

  6、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已作了规定,为便于操作,笔者认为应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进行支付。

  四、应掌握和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除了应掌握好赔偿主体的确认及法律适用,举证责任的负担和赔偿标准问题外,还应掌握好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常见问题的处理以及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

  (一)应掌握的原则 [3]

  所谓应掌握的原则,即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应按机动车辆营运支配权和按机动车辆的营运归属这两个原则进行掌握。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两机动车之间所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大家均已明确,无异议。但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而言,其责任承担方式要与事故的形成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同调整而有所不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是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相一致,即“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也对此规定:“交通事故的损赔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上述条款可见,对“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就是机动车的免责事由。但在审判中必须弄清以下两层含义: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5页  1  2  3  4  5  6  7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广西最有名的交通事故律师专家,南宁最好的交通事故律师,广西最好的交通事故专家
更多与 广西最有名的交通事故律师专家,南宁最好的交通事故律师,广西最好的交通事故专家 相关新闻: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已委托)
·南宁律师推荐:交通肇事案中涉及乞讨人员死亡·南宁律师提示:这些车祸瞬间本可以避免
·交通事故早产儿经治疗死亡 母亲索赔的损失能否·交通事故伤者 擅自离院谁担责
·非接触型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责任划分

 
上一篇发生交通事故从第三人处获赔后能否再主张工伤赔偿?
下一篇南宁交通律师实务:登记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