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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10/4 0:00: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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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006 年 10 月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的具体部署, 组织开展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 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在一定程度 上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弹的势头, 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改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专项行动领导 不力, 有的甚至继续默许或者直接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不少地方对政府实施或主导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够及时, 或者定 性不准,有的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在查处案件中以罚代 法现象较为普遍, 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不到位。上述问题的存 在, 影响了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和实际效果。前不久, 国务院领导同志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报送的《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 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情况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继续加 大工作力度, 迎难而上, 严格要求, 抓好落实。为切实贯彻国 务院领导同志批示, 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发〔 2006 〕 31 号) 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 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 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 案件都要严肃查处” 等要求的落实,2007 年要在全国继续深入 开展专项行动, 以有效惩治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经国务 院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 地方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 志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行政、 规范土地管理, 把专项行动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亲自 抓辖区的专项行动工作; 要抓紧研究部署, 掌握工作进展, 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坚决支持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依法履行职责, 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要督促监察机关、国土 资源部门统筹安排, 保证专项行动必需的人力和工作条件。对本级政府自身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要高度重视, 主动组织整改, 并勇于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 对有 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要认真组织查处, 并 加强督促检查, 确保处理到位。
  二、对专项行动进行“ 回头看” 检查
  要组织和督促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 对 2006 年 10 月以来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 回头看” 检查, 发现和 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对 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9 月的 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进行复查。重点复查有无遗漏, 并根据 复查结果重新登记上报( 相关报表见附件 1、附件2) 。二是对已排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再作梳理。符合立案条件和标 准的, 要予以立案。三是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 复查。定性不准的, 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四是对立案查处 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 要予以纠正; 己作处罚决定但落实不到位的, 要督促 落实。五是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 要 予以纠正; 责任追究决定不落实的, 要督促落实。“ 回头看” 检 查的情况要填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 回头看”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3) 。
  三、集中力量再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在对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 检查的同时, 要对 2006 年 10月至 2007 年 6 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 逐宗登记造册, 填报《 2006 年 10 月 -2007 年 6 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 附件4、《 2006 年 10 月 -2007 年 6 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 附件5), 并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在此基础上, 集中力量再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重点是查处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 低价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问题, 特别是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要结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即将组织开展的土地出让专项清理, 下大力气查处一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各省(区、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厅( 局)、国土资源厅( 局) 都要采用下查一级或者下查两级的方法, 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以带动和促进地( 市)、县( 市) 级办案。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 部门发现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时, 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 上级机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案件的情况, 要填报《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附 件6)。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选择一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直接 予以查处。
  四、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要严格执法, 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的行为, 对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 不得一 罚了之。对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 或者处罚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上级机关要责令改正, 并加强督促检查, 保证处罚到位。严格实行问责制, 对辖区内继续多发 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对政府机关组织或者具体实 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 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 导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 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 〕 28 号) 下发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 员, 要从重处理; 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 知》下发以来仍在顶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 要加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 分批次对部分省(区、市) 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继续督办一 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部署不及时、工作不认真、查处不到位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 并跟踪督促落实。各省(区、市) 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 局) 要进一步加 强协调和指导,抽调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原则性强的同志组 成督查组, 逐一对所属地( 市) 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进展缓慢的地方要反复督查, 严格要求。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并落实重大案件 挂牌督办制度, 对查办案件不得力的地方,通过派员督办、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督办等方式, 力口 大督办力度, 保证办案质量。
  六、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识。当前要针对县、乡两级政府和村干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比较普遍, 以 及农村违法违规用地点多面广等问题, 突出抓好对县级以下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和教育, 使之 知法懂法守法。要注意发挥案件查处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适时 曝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典型案例, 教育和引导基层 干部和农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七、按时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建立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月报制度。每月30 日前, 各省(区、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厅( 局)、国 土资源厅( 局)要共同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报告落实本通知 要求的情况。不仅要报告省( 兵团) 本级的工作, 还要逐个报 告地( 市)或下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情况不及时、工 作进展缓慢的,将被列为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督查的重点 省份。 2007 年 12 月 20 日前, 各省(区、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监察厅( 局)、国土资源厅( 局)要共同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直接查处典型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报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对各省(区、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和汇总后, 向国务院作综合报告。
二ΟΟ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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