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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行为的界定和规定

 

发表时间:2011-3-19 21:31:0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作者:南宁律师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将注册资本抽逃,损害相对人利益、损害公司管理的行为。抽逃资金数额巨大或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的,构成抽逃出资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抽逃出资行为,做出了认定的具体的规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符合上述行为之一的,构成一般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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