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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常识:什么是股权转让?

 

发表时间:2011-10-15 9:55:4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作者:南宁律师


 

  公司法常识:什么是股权转让?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简介▎远东律师事务所创建于 1993 年 6 月 1 日,直属广西区司法厅管理,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着名学府,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1999 年,荣获广西区人民政府、人事厅和司法厅联合授予的 “ 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 ” 、“司法机关重建 20 年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 2004 年被司法厅授与“全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08年10月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11年被为“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十佳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1387812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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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份转让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所不同的是,股份转让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而言的。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但股份的自由转让也并非绝对。 一、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 第一、股份转让场所法定。《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票的转让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第二、转让方式法定。主要是针对《公司法》第140条规定的记名股票的转让而言的。该条要求记名股票须依背书或者其他法定方式为之。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第三、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 公司不能取得自己的股份。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二、股份转让的方式。 (一)记名股份的转让。

  《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由背书的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大册。(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三)上市股票的转让。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上市股票,通常将股票交由托管,股票买卖的交割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转让双方并不谋面,证券和资金从帐簿上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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