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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首次判娃娃股东持股合法

发表时间:2007-10-28 08:56:51 来源:上海商报 作者: 点击数:


温州某房地产公司被判向两名幼儿转让股份

  一个月前,北京银行在沪上市,网友在其股东名册中发现了一些“娃娃股东”,甚至“婴儿股东”。无独有偶,日前,上海闵行法院对沪上首起“娃娃股东”持股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两名只有5岁和6岁的孩子各受让温州一家房地产公司出让的7%股权而成为了上海某投资公司的股东。该判决给目前持股的“娃娃股东”们吃了颗定心丸。

  商报记者 金莉娜

  缘起

  父母离婚 股份转让给女儿

  苏女士和李先生曾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双可爱的女儿婷婷和芳芳。2003年1月,夫妻俩和温州某房地产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上海某投资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其中,苏女士占有45%股份,李先生占30%,温州公司持股25%。

  2006年9月22日,苏女士和李先生协议离婚,并于当天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婷婷和芳芳由母亲苏女士抚养;父亲李先生同意将其持有的上海某投资公司30%股权无偿赠予这对女儿,两人各持股15%。

  不过,登记在温州房地产公司名下的25%的股份,其真正的股东也是李先生。因此,李先生决定将这25%的股份也无偿无条件转让给妻女,其中苏女士获赠11%,6岁的婷婷和5岁的芳芳各获赠7%。

  经过“两进两出”的变化,最终苏女士母女三人成了这家投资公司的股东,其中苏女士持股56%、婷婷持股22%、芳芳也持股22%。苏女士还和李先生约定,在两女儿满24周岁前,她们股权中的30%由李先生托管,其余归苏女士托管。

  诉讼

  股份迟迟不转让告上法庭

  由于其中25%的股份转让涉及到温州某房地产公司,苏女士和李先生遂将离婚之事告知了该公司。2006年10月17日,该公司出具了同意书,称已知晓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同意按苏女士和李先生的要求将所占上海投资公司25%的股份无偿无条件转让给苏女士11%、婷婷7%、芳芳7%。温州某房地产公司还在这份同意书上承诺,转让完成后,该公司不再是上海投资公司的股东,因本转让引发的诉讼或纠纷,均在上海某投资公司所在地进行。

  次日,苏女士、婷婷和芳芳与温州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书》,其中婷婷和芳芳因年幼,其转让书由母亲苏女士作为监护人代签。但是,上述协议签订后,苏女士多次与温州公司交涉,要求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该公司均以其负责人不在公司为由拖延。

  2007年6月21日,苏女士和她的两个女儿作为三名原告,一纸诉状将温州某房地产公司起诉到了上海闵行法院,要求该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书》,将其所有的上海投资公司25%股权无偿转让给三原告,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开庭审理时,温州某房地产公司始终表示,该公司确实向苏女士及其两个女儿出具过同意书,也和她们签署过股权转让协议书,但因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经常不在公司,因此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

  判决

  娃娃有权受让公司股权

  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上海投资公司股东分别为苏女士、李先生和温州房地产公司,现在温州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上海某投资公司25%股权转让给三原告,且从苏女士和李先生的离婚协议中看,该转让行为是得到李先生同意的,因此法院认定,温州公司向苏女士母女转让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同时认为,苏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两个女儿婷婷、芳芳随母亲苏女士生活,苏女士作为两个女儿的监护人,与温州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法院因此认为,温州公司应按《股权转让书》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协助三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

  闵行法院遂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苏女士受让温州某房地产公司出让的11%股权后,其持有上海投资公司56%股权;婷婷和芳芳各受让温州公司出让的7%股权;温州公司应协助苏女士和婷婷、芳芳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上述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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