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为泄愤偷开他人机动车后丢弃如何定罪?

 

发表时间:2016/6/7 19:59:56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张某因李某与之间有矛盾欲报复李某。一日,李某的摩托车的钥匙遗失在张某家后被张某获得,当日夜里,张某乘隙将李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摩托车偷偷开走后放置在一河边。李某发现摩托车丢失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当地群众发现河边的摩托车无人认领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将摩托车发还给李某。公安机关在找张某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是其所为,并交代这一行为目的只是想报复一下李某,摩托车最终能不能被找到自己并不关心。

  【分歧】

  对张某出于报复目的非法处置李某的摩托车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形成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张某采取秘密手段将他人财物窃走,从而使该财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客观上该摩托车被其放置在财物所有人不能控制的场所,进而被张某所控制,因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由于车辆被失主找回而使其未实际占有,属于盗窃未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理由是,张某主观上没有占有该摩托车的故意,只是出于报复他人的目的而将摩托车转移,至于摩托车是否丢失其持放任态度,这样做客观上侵犯的是财物所有人对财物所有权,造成财物所有人对财物所有权的丧失。至于摩托车最终被失主找回,并不影响行为人犯罪构成。

  【分析】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应以盗窃罪处罚。因为要认定张某构成盗窃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这辆摩托车的直接故意,而其只是出于泄愤报复而将他人的摩托车推走以脱离财物所有人的控制,达到财物遭受损失的目的,自己并不想将这辆摩托车占为已有。虽然张某采取的是秘密手段,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仍不能成立盗窃罪。

  张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是财物的所有权的完整性,使其失去原有的价值,并且是结果犯,需要有公私财物被损坏、灭失的结果出现。而本案中被张某抛弃的摩托车摩托车已被失主找回,并未造成财物所有权的损害,因此不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而不宜一律以犯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练习开车、游乐等为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以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只有达到多次偷开同时将机动车辆丢失这两个条件时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偶尔偷开未造成机动车辆丢失,则认定为情节轻微的,不作犯罪处理。因此,对本案张某以泄愤为目的的报复行为,可以参照上述解释处理。只有在机动车辆丢失的情况下,才能纳入犯罪评价的视线。如果没有造成机动车辆的丢失,则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作犯罪处理。如果造成机动车辆丢失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处理。(作者:方伟  江西崇义县法院)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南宁刑事律师咨询,南宁刑事律师收费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南宁刑事律师咨询,南宁刑事律师收费 相关新闻:

·将本人抵押给他人的汽车私自开走行为如何定性·未经同意取走售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
·[南宁刑事律师]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南宁律师] 男子私下取走女友5000元遭起诉 被
·警察霸气显,钢叉叉小偷·小偷入室盗窃不着咬伤户主
·[南宁律师以案说法]遥控地磅虚增重量该定诈骗·男子开走前妻小车被定盗窃罪名判刑3年

 
上一篇南宁律师:村干部赌博输光村民所缴13万保险费构成何罪
下一篇南宁律师:胁迫被绑架人到银行取钱构成绑架罪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