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确认股东资格案

 

发表时间:2008/9/6 9:24:19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股东资格的认定的标准间题,即股东资格的取得是以实际出资为标准,还是以登记为标准?当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实际出资不一致时,以何为标准来确认股东资格?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此也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规范运作的公司,其股东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2)向公司投入了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3)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为股东;(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我们认为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从股东的特征出发,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报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根据股东特征来确认股东资格,其每个特征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我们认为:(1)签署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有决定性意义,只要没有依据足以推翻签署公司章程的股东有加入公司的意思表示,则凭此即可认为是有股东资格。(2)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具有确定股东资格的推定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通常可以确认为股东资格。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3)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文件中登记为股东,在股东资格认定时具有相对优先的效力。(4)实际出资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重要义务之一,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产生,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实际出资的功能仅仅是使公司的资本真实确定。因此不能仅仅以其未出资为由否定其股东资格,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实际出资者就是股东。(5)出资证明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出资证明只是一种证明股东所持股份或出资的凭证,只能证明持有人向公司出资。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认定持有人具有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在认定股东资格中无决定性的效力。(6)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条件。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以享有股东权利为由主张股东资格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根据上述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签署公司章程的股东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或者在登记机关登记文件中登记为股东,可以单独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而出资、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必须与其他特征相结合才能作为是否为公司股东的认定依据。本案中,原告李萍受让了被告原股东金坛市工贸中心的股权,受让股权后与被告的原股东陈某、杨某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案,确认原告出资26万元,占公司52%的股权份额。被告虽然未到登记机关办理变吏登记,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原告的股东资格。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摘自《中国最新公司法典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怀效锋主编)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判断标准需要综·学者论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实者是否具备股

 
上一篇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
下一篇以不真实的股本金转让协议书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效力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