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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问法:在不同公司上班,工龄可否累加计算?

 

发表时间:2011/9/29 16:59:1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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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潇敏律师解答《当代生活报》的《市民问法》专栏法律咨询
  1.王女士问: 2个多月前,我在南宁某婚纱摄影馆定了一个婚纱拍摄套餐,当时交了200元的定金。对方开具的收据上写明,要在交定金后的2个月内到摄影馆拍照并付清余款。后来,因为一些突发事件,我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该馆拍照。前几天,我去找对方说明情况并希望她们将我当时交的200元定金退给我,对方拒绝退款,请问,这种情况商家不退款是否合理?
  熊律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王女士在交付定金后,没有依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该馆拍照,是王女士违约在先,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王女士无权要回定金。
  2.李女士问:我买了一套2楼的商品房,当时开发商送了一个露台。为了方便养花,我在露台上搭了棚。最近,4楼住户不小心将家里小孩的玩具摔到我的露台上,把雨棚都砸坏了。我要求对方赔钱,但是她拒绝赔钱,并坚持说我搭棚属于违章建筑乱搭乱盖。请问,我在露台搭棚是否违法?这种情况下,我能否到法院告对方,要求她进行赔偿?
  熊律师答复:在露台搭雨棚,属不属于违章建筑还需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该雨棚仅是简易雨棚,并不属于违章建筑,那么可以界定为李女士的个人合法财产,而4楼的住户因过失将小孩的玩具摔到其李女士的露台上砸坏雨棚,李女士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此外,在该雨棚未界定为违章建筑拆除之前,也应保护李女士的财产所有权,该雨棚被楼上邻居砸坏,侵权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3.周先生问:我是家里的老三,我们家在农村老家有一处房子,是父亲年轻时盖的,没有房产证等手续。如今父亲去世了,母亲健在,我的大哥竟私自找人将房子拆了重建。我和二哥对此意见很大,但大哥坚持说房子就是他的。这种情况下,我和二哥能否到法院告大哥?以什么理由来告?
  熊律师答复:如果房子系周先生父亲生前所建,在周先生父亲去世时,如果对该房屋没有立有遗嘱指定由谁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周先生及其大哥、二哥(包括其他姐妹,如有)都是法定继承人,对该房屋均有均等份额的产权。如周先生的大哥擅自将遗产拆除,是对周先生及其二哥权利的侵害,周先生及其二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4.陈先生问:我现在在某企业工作,之前曾做了7年的代课老师(不做老师时有解除劳动合同书)。最近我向公司请公休假,按理我应该能请10天,但是公司坚持说我做代课老师时的工龄不算数,只能给我5天的假期。请问,公司的说法有理吗?
  熊律师答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因此,如果陈先生工作时间累计超过10年不满20年的,其可休假10天。
  (注: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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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潇敏 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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