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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犯因非法经营漏罪被追加刑期

 

发表时间:2016/9/12 23:17:48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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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2岁的蔡某曾因非法经营被山东省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服刑期间,蔡某又被朝阳区检察院指控私设交易平台炒黄金,非法经营致投资客户损失2100余万元。记者昨日获悉,蔡某因漏罪被朝阳法院加判有期徒刑5年,两罪共处5年半。

    公诉

    男子服刑期间被控犯漏罪

    2014年4月15日,蔡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罚款30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

    然而,服刑期间,蔡某又被朝阳区检察院指控犯非法经营罪。在服刑一年多后的2014年11月17日,蔡某被从山东押回北京再审。

    2016年3月14日,朝阳检察院向朝阳法院提起公诉。朝阳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蔡某在位于朝阳区北三环东路的易亨大厦内,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以北京金泽大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公司)的名义,私设网络交易平台,从事非法期货业务,交易额30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安机关查封了蔡某及其妻子、女儿在廊坊市的10套住房,冻结他们在北京的3个账户,并扣押了一辆车。

    判决

    转让公司未告知投资人应担责

    蔡某认罪悔罪,但辩解称,他在2011年11月1日就把公司转让了,故其犯罪时间应界定至2011年11月1日。蔡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该案是单位犯罪,蔡某认罪态度好,故刑期应在5年以下。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蔡某成立了金泽公司,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委托加工及销售金银制品。2011年10月26日,蔡某将公司转让给黄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在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款150万元),并将2011年11月1日作为股权交割日。2011年11月17日,他还将法定代表人为其妻子的朝阳分公司也转给了黄某。

    据查明,自2010年3月起,蔡某以金泽公司的名义,私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平台让投资人炒黄金,直至2011年11月17日,非法经营数额为39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2100余万元。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定,蔡某将公司转让给黄某时,并没有告知投资人,公司转让后,投资人继续投资,故蔡某应该对此负责,蔡某的犯罪时间应定为公诉机关指控的2011年11月17日。

    蔡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刑罚未执行完毕之前又被发现有漏罪,故应数罪并罚,其非法经营数额为39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应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朝阳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5年,罚款40万元,其之前被判的4年半、罚款30万元,数罪并罚,最终定为有期徒刑5年半,罚款70万元,并责令蔡某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揭秘

    公司做“庄家”赚买卖差价

    金泽公司工作人员贾某证称,蔡某是金泽公司的总裁,该公司主要是发展会员做代理商,吸引客户在网上炒黄金,公司从代理商处收取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

    公司会给代理商一套软件,客户在电脑上安装该软件后,就会有一交易平台,点击后能显示行情分析系统和交易系统,客户就能炒黄金了。通过该系统,客户向公司账户汇款,平台能显示代理商及客户的资金,代理商及客户以保证金的形式操作交易,公司以5倍杠杆的比例扩大交易保证金,这样可以放大代理商及客户的资金。“这样挣得多,亏得也多,杠杆比例开始是12.5倍,后来改成5倍,保证金是按照国际黄金价格收取20%。公司经营黄金交易业务,没有得到许可或授权,实际上就是自己做庄家。会员及客户把钱汇到公司,再根据价格走势办理出金、入金,挣取交易成本。其实,会员及客户的钱都在公司的账户内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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