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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中院驳回“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申诉

 

发表时间:2016/4/29 23:19:46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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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闫啸天学生证闫啸天学生证
法院驳回通知书法院驳回通知书
法院驳回通知书法院驳回通知书

法晚深度即时( 稿件统筹 朱顺忠 深度记者 李明德 实习生 张喜斌)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刚刚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4月26日驳回“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新乡中院驳回的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11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年8月17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2015年12月3日,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已替儿子请了律师,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相关申请已递交新乡市中院,目前正在等待通知。”

    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刚刚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独家获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月26日驳回了“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其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驳回申诉通知书》时认为:“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原审被告闫啸天的犯罪预谋、犯罪动机足以认定;原审被告闫啸天、王亚军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开庭时均对猎捕隼16只和所猎捕隼去向供认不讳;涉案动物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有法定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原判量刑也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

    闫啸天的代理律师付建随后向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回应称,家属对河南新乡中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最快将于今日下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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