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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房产加上妻子名字离婚时仍归丈夫 属于附条件赠与

 

发表时间:2016/3/6 9:35:40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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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加妻名 离了仍归夫

    他为了婚姻和谐在房产上加妻子的名字,法院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骆健)施某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婚房,婚后,为了让妻子覃某能跟自己好好过日子,施某在房产上追加覃某为共有人。可两人的婚姻还是走到尽头,这套房子应该怎么算?覃某认为应该算夫妻共有财产,而施某认为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3月4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家事审判改革的典型案例中给出了答案,房产属于施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今年42岁的施某,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覃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因为覃某怀孕,在认识仅3个月后,两人决定结婚。2008年初,两人的儿子出生。新生命的降临,在增添喜悦的同时,也让这对夫妻间多了不少争吵,他们这才发现两人的性格差异很大。

    撑到了2012年,施某感觉这段婚姻无法再维持,起诉离婚,然而覃某不同意,法院也未予准许。两人继续在一起生活,依然争吵不断。此时覃某提出,只要在施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加上她的名字,就和施某好好过日子。为了表达诚意,2014年3月,施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变更登记为夫妻共有。他本以为这样,覃某就能和他安心过日子,但事与愿违,两人依然争吵不断,后来覃某干脆离家外出打工。无奈之下,2014年8月,施某到良庆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儿子归他抚养,并确认房子归他一人所有。施某的理由是,他是在覃某承诺与他一起好好过日子的前提下,才答应将自己的婚前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这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现覃某未能履行义务,他有权撤销赠与。

    覃某也同意离婚,儿子归施某抚养。但她认为房子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房子可以归施某,但是要补偿她一半的房款。

    以案说法

    关键词:附条件的赠与

    已经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子到底该怎么算?法院认为,房子确实是施某于2005年7月全款购买的,属于施某的婚前个人财产。2014年3月,该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依据生活常理,施某不可能毫无缘由地将其婚前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该行为应是基于他欲与覃某共同维系和谐美满家庭的愿望。现在该愿望无法达成,即双方共有房产的意思表示的基础已不复存在,由此,该房应归施某所有。考虑到覃某的经济情况,法院判定由施某补偿5万元给覃某,孩子归施某抚养。

    一审判决后,覃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将双方登记为共有的行为认定为施某对覃某的赠与,且赠与行为是基于欲与覃某共同维系和谐美满家庭的愿望;双方起诉离婚,视为施某赠与的初衷已无法实现,即附条件的赠与后,赠与条件不存在,由此判定并无不当,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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