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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公婆婚前为准儿媳买房 分手索房被法院驳回

 

发表时间:2016/10/6 22:25:55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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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法院:驳回原告要回房子的诉讼请求

  律师支招:婚前买房应签署协议以防纠纷

  下月底,小苏就满22岁了。他和女友小李生活了3年,等来的却不是结婚证,而是一纸房屋分割协议。

  两人相识于4年前。在18岁的小李怀了身孕后,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小苏父母先后出资,在成都崇州和曹家巷,为小两口买下两套房子,一套以两人的名义,一套以小李的名义。

  今年,小两口闹了矛盾,决定分手。为此,小苏父母向崇州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对小李的部分房屋赠与。然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终,双方就房屋分割达成协议:位于曹家巷的房子归小苏所有,位于崇州的房屋归小李所有。

  女友怀孕

  男方家出资为小两口买房

  9月27日,小苏的母亲李丽珠(化名)说,经历了变故后,原本闲在家里的小苏也开始工作了。

  李丽珠介绍,4年前,小苏和小李经人介绍认识,耍起了朋友。随后,小李怀了身孕,“亲家母认为,距离我儿子到法定结婚年龄,还有4年。她担心,这期间我儿子不要她女儿,便要求给她女儿买房子”。

  李丽珠原本不愿意,“可回头一想,那毕竟是孙子的母亲,而且当时怀孕四五个月了”,便答应了。由于小苏和小李没有工作,李丽珠和丈夫在2013年3月17日全款出资60万元在崇州购下一套商铺,作为小两口婚后的生活来源。小苏和小李所占商铺份额为各自50%。随后,两人举行了婚礼,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同年7月,两人生育了一个男孩。

  情侣分手

  婆婆为要回房子打起官司

  李丽珠说,办理仪式后,她在曹家巷看中一套房子,便想为小苏和小李买下。当时,家中借出大量现金,不能全款买房,她决定按揭购置。由于儿子名下已有两套房,首付得交40多万,而如果写成小李的名字,可以少交10万元首付。“想着都是一家人”,她便决定以小李的名义购买。

  “其实在签订合同前,借款已经回笼部分了,40万元绰绰有余。想写成儿子的名字,又怕伤害小李,就算了。”李丽珠称,从去年9月她购房至今,已经缴纳41万元。

  李丽珠没想到的是,小苏和小李婚后因为儿子抚养问题,时常发生争吵。今年,二人达成一致,同意分手。

  婚结不成了,李丽珠试图要回小李名下的房屋未果,便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小两口崇州商铺的赠与。

  庭审焦点

  房屋赠与之后能否收回

  合同上有小李的名字,出资的是小苏父母,那么崇州的商铺究竟应该归谁?对此,双方代理律师各执一词。

  李丽珠的代理律师重庆周立太(成都)律师事务所陈绍坤称,他在裁判文书网上并没发现类似案例,“这样的情况应该是比较少见的”。他认为,本案构成了事实上的赠与,这不是普通的无偿赠与,而是一种隐含附目的性的赠与。李丽珠及其丈夫出资购买房屋,是认为小苏和小李能顺利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下去。由于小两口感情不和分手,李丽珠撤销房屋赠与符合情理。此外,《婚姻法》22条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所以,涉案房屋应是李丽珠对小苏的个人赠与。

  但小李的代理律师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易学认为,李丽珠在购买房屋时,没能正确表达赠与意思。从李丽珠的行为来看,这应当属于金钱赠与,而金钱赠与一旦给付,不能撤销。

  法院审理

  不支持小苏父母诉求

  6月3日,该案在崇州法院立案受理。法院查明,该商铺是签约备案状态,未办理正式产权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李丽珠及其丈夫出资给小苏和小李购买房屋,行为是赠与金钱行为,原告给付金钱后,赠与行为已实际履行,金钱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房屋赠与的必要条件之一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小苏父母从未获得房屋所有权,所以不能支持他们的诉求。

  8月11日,法院判决驳回李丽珠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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