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南宁律师关注:吉林男子涉凶杀疑案鸣冤17年 检方建议再审

 

发表时间:2015/7/13 17:40:27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关押17年后,7月6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刘吉强的家属送达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该案一审判决、终审裁定确有错误,已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998年2月,吉林市发生一桩凶杀案。案发后,刘吉强被警方认定为凶手,刘吉强控告警方刑讯逼供。最终,刘吉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新闻背景

    刘吉强今年51岁,目前在吉林监狱服刑。1998年2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发生一桩凶杀案。案发后,刘吉强被警方传唤,在公安局失去人身自由的7天时间里,他供述了杀害女性朋友郭某的详细过程,但进看守所后,刘吉强立即翻供,并控告警方刑讯逼供,所有杀人供词全是毒打所致。

    该案经历一次发回重审、多次撤诉后重新起诉,吉林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刘吉强是杀害郭某的凶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刘吉强上诉后,退休的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和吉林省检察院原检察官杨玉波联手为其作无罪辩护,但未能扭转定局,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刘吉强入狱后,其本人及家属坚持申诉。

    根据京华时报记者的调查,刘吉强案在作案时间上存有疑点。卷宗材料显示,该案没有物证,也没有直接人证,基本凭刘吉强的口供定罪。而刘吉强的认罪供述,则很可能是刑讯逼供导致。吉林市第一看守所的一名前管教回忆,刘吉强进所时,包括隐私部位在内全身遍布电击伤。

    去年8月18日,京华时报报道了刘吉强案。一个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的两名干部在吉林监狱会见了刘吉强。

    吉林省检察院经过近一年的复查,于本月2日作出复查结论。复查认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所列情形,该院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向吉林省高院提再审检察建议。

    刘吉强的姐姐刘丽霞告诉记者,7月6日,她收到了吉林省检察院的复查通知书,她将在本月21日的会见日,将复查结果告诉弟弟。

    >>链接

    是否再审应3个月内做决定

    一直关注此案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鹏彬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级检察院无权直接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吉林省检察院不能直接对此案提出抗诉,只能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审建议,后者则应当启动立案审查。

    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吉林省高院应当在3个月期限内做出是否再审的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知名律师,南宁最好律师事务所,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在线律师
更多与 南宁知名律师,南宁最好律师事务所,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在线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南宁律师] 男子网吧包厢内猥亵多名初中男学生获刑
下一篇小学校长诱惑已婚幼儿园女园长偷情被举报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