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5/4/22 23:18:37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点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此规定体现了父母平等的亲权原则。在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是由父母依亲权决定的。父母一方违背共同意思的亲权行为是无效的。鉴于此,无论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只要父母双方健在,除非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法院宣告取消,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