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纵观全案,酒后驾驶、逃逸等属于从重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是从轻情节,对此应予以综合评估。”这位律师分析说,法院可能会从被告人家庭及所在单位全力赔偿体现出的诚意和悔意、取得被告人家庭的书面谅解、超常规的高额赔偿金有助于维系被害人家庭往后的生活、被告人家庭需其照顾、被告人没有伤害的主观恶意、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等因素而作出判决。“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显然,范某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最终作出缓刑判决的重要考量因素。
记者通过多个渠道证实,范某的家境并不富裕,据称为了筹集赔偿款而“砸锅卖铁”般筹集了60万元,他供职的火锅公司提供了80万元,合计最终为被害人家庭赔付了140万元。有知情人士评价说:“这家人堪称倾尽所有,不应怀疑他们积极弥补过失的诚意。”
肇事方的赔偿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保护被害人利益
事实上,在不少案件中,肇事者开车撞人致死伤后,积极作出赔偿的,法院都倾向于判处缓刑。判处缓刑意味着,只要不在缓刑期“犯事”,就可免除牢狱之灾。法院判罚交通肇事罪时,积极足额赔偿往往成为一项重要考量因素。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施鹏鹏教授表示认同。他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肇事者主观上没有撞死撞伤他人的故意。“当然,如果肇事者主观上故意,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应受到最严厉的惩戒。但把大量没有伤害他人、伤害社会的主观恶意的人投入监狱,未必是最好的选择。”施鹏鹏说。
据施鹏鹏介绍,对积极足额赔偿的过失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现行法律有两种机制,一是2012年最新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二是实体法中关于从轻处罚等的相关条款。“这种情况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较为常见。”
他认为,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应重视修补被犯罪损坏的社会关系,把被害人放到重要位置,让他们在精神和物质上可获得补偿。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理论上可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赔偿滞后甚至落空的尴尬,被害人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切实的保护。
他说,刑法适用讲究“宽严相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的犯罪人,要尽可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减少社会对立面。交通肇事就属于典型的“主观恶性不大”的情形。
如何规避“人财两空”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有“无能力赔偿数额”条款。反对者认为,以无能力赔偿的数额作为定罪标准,可能导致富有者自由、贫穷者坐牢,有违公平。
这种类似于古代“赎刑”(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原则的思路,被民间概括为“以钱买刑”,正遭受着关注和批评。
在硬币的另一面,也有人关注如何设置更科学的规则,让交通肇事者积极弥补损失,让受害人家庭不因为飞来横祸而无法生活。毕竟,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赔不赔钱都要坐牢,自然选择“还不如不赔钱或者少赔钱”,被害人一方“既失人又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