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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10岁女儿16万征地款被父亲用光 打官司索还

 

发表时间:2015/10/9 22:40:33 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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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被告返还财产,称其侵权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刘香霞报道 女儿获得村小组发放的股份分红和征地款162500元,不料被父亲用光。中山市南朗镇的10岁女孩小红(化名)因此将父亲阿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个人所得,获法院支持。案件宣判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父亲:

    愿努力赚钱等女儿满18岁后返还

    小红今年10岁,在她4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并约定小红归父亲阿强抚养,母亲阿玲不用承担抚养费。

    2012年至2014年,小红所在的村小组向她发放了股份分红和征地款162500元,这笔钱由阿强代管。不料,有赌博恶习的阿强将这笔钱全部用光。2015年3月23日,小红以父亲挥霍其财产为由,将阿强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代为管理的162500元。

    阿强承认用光了女儿的16万多元,但他辩称是拿去做生意了,目的是为小红的财产投资增值。他表示愿意努力赚钱,等小红年满18周岁后如数甚至加倍返还这笔钱。

    阿强还说,离婚后,小红的生活、读书费用都是他和家人负担的,即便法院判决返还款项,也应当扣除抚养小红的费用。

    法院:

    被告滥用了未成年人财产管理权

    今年5月26日,中山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阿强将小红的钱用于高风险投资,不属于“为未成年人利益合理使用财产”,法院判决阿强向小红返还12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强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小红的财产进行高风险投资,否则即构成权力滥用,侵犯了小红的合法权益。既然阿强承认使用小红名下财产进行投资致生意亏损,那就已构成对小红财产权益的侵害,负有向小红返还财产的义务。

    此外,法院认为,阿强为小红支出的抚养费不应从小红的财产中扣减,但考虑到离婚时阿强的经济状况难免窘迫,在阿玲未向阿强支付小红抚养费的情况下,阿强独立承担女儿的学习生活开支,难免吃力,不排除必须使用小红名下财产的可能性,故酌情从中扣减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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