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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夷所思:90后小伙携法院判决书威逼女子发生性关系

 

发表时间:2014/7/24 12:33:04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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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周口7月24日电(刘鹏) 本是负罪之身,河南周口一“90后”小伙却不思悔改,拿着法院对其下达的判决书、释放证,深夜串入女生宿舍,威逼一女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匪夷所思的是,男子当夜携带的判决书和释放证,系案发两日前,当地法院对其因之前所犯故意伤害罪而刚刚下发的。

  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强奸案。据了解,出生于1990的男子李某,小学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然而,就在法院对其下达判决仅仅两天后,恶习难改的李某难忍寂寞,再次浮身作案。

  据检方指控,2013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时,负罪在身的李某来到了当地一公司女生寝室楼406室。见宿舍只有女子李某某一人在休息,李某便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通过恐吓、威逼等方式,强行奸淫了女子李某某。

  对于川汇区检察院的指控事项,李某辩称,确实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但并未拿出判决书及释放证恐吓、威逼李某某。

  法院判决称,经川汇区法院审理查明,及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庭审中一系列举证、指证,足以证明公诉方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故应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管制一年(刑期执行期满后,由执行机关将被告人交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继续对管制刑进行社区矫正)。

  名词解释:“管制”

  河南金博大律师朱浩:管制,是中国对罪犯不予关押而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种刑罚。同时,也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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