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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男子试用期工作猝死 家属索赔65万遭拒

 

发表时间:2014/7/1 10:28:34 来源: 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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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见习记者 汪慧珊 记者 杨洋) 6月25日,市民王女士向本报反映,其哥哥王某到一公司打工,入驻该公司不足35天,莫名在工作时间猝死。事后,她多次找公司“理论”,并索要65万元赔偿费无果。对此,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王某疑带病工作,出于道义,公司愿支付10万元以下赔偿款,因家属提出赔偿款款项过高,建议家属走法律程序解决此事。

  工作中突然猝死

  王女士说,哥哥王某2014年年初从黑龙江到三亚打工,后经人介绍于5月15日到某公司上班,6月19日莫名猝死。

  据其介绍,王某主要在工地打扫卫生,未从事重体力活。6月19日上午9时30分左右,王某和其他4名工友从集装箱内向外搬运添加剂,因并非王某的本职工作,公司答应添加剂搬运结束后,给每人200元的额外补贴。

  上午10时左右,王某突感身体不适,就地蹲坐在添加剂袋上休息,几分钟后晕倒。11时30分左右,王某被送往附近卫生所。孰料,医生告知王某已死亡半小时。

  王女士认为,王某的直接死因乃烈日下从事体力活所致,集装箱内空气不流通、王某或吸入粉尘过多导致昏倒,公司应该负全责。王女士哥哥已年过40,却一直未婚,准备年底结婚。没有想到,遭遇此横祸。

  事后,她到公司理论,要求公司赔偿哥哥王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亲属丧葬费用合计约65万元。可是,该公司只愿赔偿10万元以内。不得已她找了信访局协调,依然未协商成功。

  死者疑带病工作

  对此,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赵某表示,王某5月15日,到公司上班,根据公司规定,应聘员工试用期为2个月,待转正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相关保险,双方签定试用劳动合同。

  他说,搬运添加剂是王某自愿,并不在其工作范畴之内。每个添加剂箱子重25公斤,搬到一半时,王某表示身体不适,便在一旁休息,几分钟后竟然昏倒。

  赵某告诉记者,在搬运时,公司给予其200元的额外补贴。发完补贴后,王某等人去购买啤酒和香烟。获悉王某晕倒后,他立刻到现场并拨打120。送到医院后,王某已经被诊断死亡。当时,法医就取样鉴定,或是心源性猝死,属于突发病死亡,患者疑带病工作。王某的妹妹王女士三番两次到公司索要高达65万元赔偿款。出于人道主义救助,公司愿给予10万元以下的赔偿款。不过,他建议家属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对此,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孝发表示,王某因工作而死亡,尽管是在试用期,同样具备工伤赔偿条件。因双方对案件定性不同,故而结论不同。王女士索赔65万,是根据工伤赔偿计算的。公司赔偿10万以内,属于普通的人生损害赔偿,两个赔偿标准不同,赔偿款相差也很多。

  据侯律师介绍,工伤补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而人生损害赔偿则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来源:三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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