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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女子欲独吞同居“丈夫”82万工伤赔偿款被判刑

 

发表时间:2014/6/4 10:25:58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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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东籍女子向秀欲独吞同居丈夫”82万元补偿款,后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10个月。

  接到判决书后,向秀当庭表示不上诉。据悉,这是巴东首例拒执罪判决案。

  同居6年未领结婚证

  王龙生前居住在巴东县某乡镇一个偏僻的小山村,主要靠打工收入维持生计。

 

  因家庭困难等多方面的原因,王龙年近40岁仍未成婚,一直与父亲王某生活在一起。

  2006116日,王龙按当地农村习俗迎娶新娘向秀。向秀带着与前夫的女儿到王龙家落户生活。双方以老公、老婆相称,但同居6年未办理结婚登记。

  王龙和向秀同居生活后,王龙常年在外务工赚钱,向秀则在家种地、料理家务。

  82万元工伤赔偿款起争议

  2012528日,在湖北远安某煤矿务工的王龙因工伤死亡。噩耗传来,向秀到王龙务工的煤矿索赔。

  经协商,向秀以王龙家属的名义与远安某煤矿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由煤矿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共计82万元。

  向秀于协议签订当日出具收条,领取82万元赔偿款。王龙死亡后,其父亲等直系亲属均未就赔偿事宜参加与煤矿方的协商。

  在举行丧事活动中,王龙的父亲、哥哥等人要求向秀将赔偿款重新分配。向秀则提出先安葬王龙,再分配赔偿款。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

  2012820日,王龙的父亲因病去世。此后,王龙的四个兄妹要求继承其父亲应得的赔偿款,向秀拒绝。双方再次发生矛盾。

  2012118日,王龙的哥哥等四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王龙工亡补助金及抚恤金进行分割,并要求向秀将父亲应得的部分支付给四兄妹。

  巴东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龙之父的抚恤金33156元系特定款项,该笔赔偿款理应由其所有;赔偿费用中的王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从性质上说应是其生前所在煤矿对其死亡后的一种劳动收入补偿,该笔补偿款的权利人应是与死者有直接扶养关系的近亲属。

  因王龙死亡时,其父是其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具有直接扶养关系的近亲属,故该笔费用应由其所有。王龙父亲生前对自己应得款项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和分割,其死亡后,王龙的哥哥等人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上述款项。巴东法院认为。

  2013130日,巴东法院作出判决:远安某煤矿给王龙亲属所赔偿469356元,由向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王龙的哥哥等四人。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获刑

  巴东法院一审宣判时,向秀当庭表示不服从判决,但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向秀未提出上诉,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3313日,王某某等人以向秀有履行能力但未主动履行为由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巴东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调查发现,在领取远安某煤矿支付的赔偿款后,向秀即在银行开户,并存款80万元。201262日,向秀给其胞妹向某转款25万元;同月3日,向秀分10次从银行转支现金54.97万元。除去银行扣除的转支现金手续费等外,向秀银行卡上余额仅为5元。

  经查询,向秀未在其他银行开户,但82万元补偿款却不翼而飞,神秘蒸发

  2013712日,巴东法院以向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同月26日,巴东法院以向秀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终,巴东法院以向秀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10个月。

  [以案释法]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强制力

  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或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都必须遵照执行。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刑法》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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